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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1-042

债券代码:122059 债券简称:10重钢债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重钢债”付息公告

Chongqing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0重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20%

2、每手“10重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12月8日

4、除息日:2011年12月9日

5、兑息日:2011年12月9日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0重钢债”)至2011年12月8日将满一年,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债券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0重钢债”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0重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12月8日

2、除息日:2011年12月9日

3、兑息日:2011年12月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1年1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重钢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10重钢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10重钢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10重钢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三)纳税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0重钢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1年1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0重钢债”的QFII,最晚于2011年12月13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0重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3-68873189,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地址为: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之管控大楼,邮编:401258。

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1年12月13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收款人银行帐号为:232680688910001。用途请填写“10重钢债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确认。如上述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自行承担。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机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人:彭国菊 纪 红

电话:023-68983482

传真:023-68873189

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0重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述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

附件:

“10重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1-043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余热电站

Chongqing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源博”)订立收购协议,以评估价人民币3.75亿元的总代价收购两座余热电站。

●北京世纪源博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书面议案通过。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与北京世纪源博签订了《收购合同》,根据收购合同,本公司同意收购而北京世纪源博同意出售两座余热电站。这两座电站通过回收及综合利用重钢环保搬迁项目所修建的烧结机、炼钢转炉及轧钢加热炉产生的余热及其它副产品发电,现已投入营运,其中烧结工序余热电站(下称1#余热电站)的装机功率为24,000KW,炼钢、轧钢工序余热电站(下称2#余热电站)的装机功率为18,000KW。收购总代价人民币3.75亿元。

上述收购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书面议案通过,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北京世纪源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经营范围:北京世纪源博是集研发、工程设计、施工及调试为一体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其主营业务是为钢铁、化学、建筑材料及有色金属冶金行业提供全面的低温余热利用技术服务,以及规划、设计及建造小型发电站。

北京世纪源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无关联关系。

北京世纪源博最近五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内容:

北京世纪源博在长寿新区建造的2座利用低品位余热发电的电站,其中1#余热电站的装机功率为24,000KW, 2#余热电站的装机功率为18,000KW。上述余热电站已于2010年建成投运,运行效果良好。截止目前,上述项目还未组织相关验收。

2、收购金额: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价人民币3.75亿元进行收购。两座余热电站的资产账面值为24,134.19万元,评估价为37,519.58万元,增值额为13,385.39万元,增值率为55.46%,主要原因是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的增值,以及北京世纪源博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北京天健兴业与本次收购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本公司或北京世纪源博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亦不存在偏见。

3、支付方式: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已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为本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因此本公司应向母公司直接支付该笔款项;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北京世纪源博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本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北京世纪源博支付人民币8,125万元;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北京世纪源博支付人民币8,125万元;

本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前向北京世纪源博支付人民币8,125万元;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世纪源博支付人民币8,125万元。

收购协议项下本公司应支付代价乃由本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公平磋商并参考现行市场价格后厘定。

四、收购的原因

母公司已授权本公司使用其位于长寿新区的炼钢生产线及相关配套公共设施。收购1#余热电站及2#余热电站可充分发挥长寿新区的炼钢生产线与相关配套公共设施之间的协同效应,并有效降低本公司的营运成本。收购后,吨钢生产成本将降低约9元人民币、吨成品烧结矿生产成本将降低约7.6元人民币。同时,利用回收的烟气、低压饱和蒸汽等低品位余热资源作为发电能源,实现零燃料成本发电,是钢铁企业综合利用能源的有效途径和发展方向,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实现了减排二氧化碳的社会及环境效益。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书面议案

2、收购合同

3、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1)第380号)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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