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12月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督体系推动绿色证券政策

2011-1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王 遥

  我国的绿色证券政策是继2007年监管层陆续推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政策之后,于2008年推出的缓解环境污染问题、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绿色证券政策实施三年以来,在引导资金流向、降低投融资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环保信息透明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策效果还有待提高。

  环保事件引发越来越多关注

  据统计,2004-2010年,在702家受环境监管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中,有201家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违规现象,占比29%。积极反思政策机制的不足,探讨深层次制约因素是完善政策的关键。

  首先,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以提供更加有效的监管环境。目前这方面尚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约束机制,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形成合力,实施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政策执行力和威慑力略显不足。企业的环境违约成本相当之低,惩罚执行机关也缺乏应有的强制力,难以对企业构成有效的制约。

  其次,政府部门的协调统筹尚需加强以避免监管漏洞。环保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尚未建立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合作监管未形成有效合力。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地方环保机构问责相对困难。此外,“事前监管”协调机制,自律监管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

  再次,社会监管主体的参与度需大幅度提高以形成积极的社会氛围。

  建立全面的监督和监管体系

  国家应在现有绿色证券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证券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全面而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和监督体系。

  绿色证券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包括:第一,修订与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基础,如进行《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单法的修订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第二,由国家环保部、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协作,完善部门绿色证券规章制度。第三,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修改现行环保法规,重处罚,也重赔偿;实行环境污染个人问责制。与此同时,对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实施奖励。

  在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下,相应建立起完整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及监督体系(见下表),包括国家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监管体系,以及包括中介机构、投资者、公众及媒体构成的外部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

  建设绿色证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绿色证券市场应着力于以下几方面的政策建设:

  第一,推动环保、证券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探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监管条例》。由于绿色证券政策的推动实施是“自上而下”的,当务之急,各职能监管部门必须对上市公司环保监管问题有着相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议在更高级别的管理机构的协调下,环保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组建工作组,负责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工作,协调部门间的相关信息通报,协同决策,并将已有文件进行清理、整合,待时机成熟时由各部门联合出台综合性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条例》,使“绿色证券”法制化、体系化。

  第二,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对于14类重污染型企业,杜绝以“限期整改”作为发行上市的可行条件。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数据库并适度公开。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专家评议机制,进一步提高核查结论的公信力。明确地方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地方政府绿色问责制,将本地上市公司出现环保问题纳入到地方绿色GDP的考核和地方政府领导的业绩考核中。赋予拟上市企业针对环保核查意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逐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并加强环境信息临时披露;规范各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要求编制上市公司的定期环境信息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出台环境会计准则,编制环境会计报表。

  第四,完善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体系。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环境绩效评价指标,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环境绩效评估。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监管,督促其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披露其环境绩效评估信息,对于违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设计绿色指数及相关衍生品。为综合反映证券市场的环境绩效,可设计开发符合国家特点和发展阶段的绿色环保或者可持续发展投资的指数,促进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第六,设计证券市场可持续投资的绿色指引政策。由中国证监会协同证券交易所,针对投资者,进行恰当的证券市场可持续投资指引。其重要导向,是支持环境友好型、能够获得长期发展效益的企业,以及那些能够接受社会责任并形成相应的内部能力的企业。

  (作者系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特约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和监督体系

外部监管 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

监管机构 国家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 中介机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下属环境风险管理委员、内部审计部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投资者

沪深证券交易所 非政府组织

财政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社会公众

媒体

监管内容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及后督察 企业执行环境政策的情况及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措施 环境保护成本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临时环境信息披露、年报披露、年度环境报告、环境会计报告等) 环境成本和负债的确认、计量、披露问题 环境保护效果

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 上市公司环境违规行为的影响 伴随环保对策的经济效益

上市公司遵循环境法规的情况及因环境法引起的诉讼问题

监管手段 颁布法规、准则 专业意见 内部环境治理准则

自律监管 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 市场和舆论监督

环境报告奖励计划 ……

法律责任

监管对象 上市公司,特别是14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

法律基础 《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单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8版 )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专 版
   第A005版:第9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
   第A006版:第9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环 球
   第A009版:舆 情
   第A010版:专 题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专 版
   第B004版:产 经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C009版:数 据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T001版:T叠特刊:基金突围
   第T002版:基金突围之引言
   第T003版:基金突围之高管调查
   第T004版:基金突围之[总]而言之
   第T005版:基金突围之公司治理
   第T006版:基金突围之基础市场
   第T007版:基金突围之理财市场
   第T008版:基金突围之产品创新
   第T009版:基金突围之基金投资
   第T010版:基金突围之销售
   第T011版:基金突围之客户体验
   第T012版:基金突围之人才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