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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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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16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将用于“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的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到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实施该项目。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5,333.10万元,其中15,300万元增加为注册资本,293,555.23元增加为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后,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8,300万元。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92000000884

注册地址:安庆市文苑路222号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叁佰万圆整

实收资本:壹亿捌仟叁佰万圆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业务范围:精密在线测量仪器、计量仪器仪表、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新型仪表元器件及材料研发、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1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投资153,293,555.23元,用于实施“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该增资事宜已于近日办理完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与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电子”)及发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11年11月30日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永安电子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47636052516068,截至2011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63,310,387.35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永安电子“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永安电子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000万元,期限三个月。永安电子承诺上述存单如需提前支取存款必须事先征得广发证券同意,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本公司、永安电子和开户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永安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永安电子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行和永安电子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永安电子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永安电子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涛、徐荔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永安电子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永安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永安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永安电子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六、永安电子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永安电子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永安电子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永安电子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和永安电子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1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11 月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全体董事均参加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 年11 月修订)》。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 年11 月修订)》的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日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1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定的规定》的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入档等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公司季报、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咨询、审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七) 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九)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于次年1月31日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披露,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公开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明确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或名称证 件 号 码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

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是否尽到告知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六)款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还应登记身份件名称及号码。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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