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1-25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1-1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近日,有媒体报道: 1、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阿阿胶")在收购山东聊城制药厂时支付的并非现金,而是由当时的山东聊城制药厂资产持有者--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昌府区国资局")剥离山东聊城制药厂债务,以其有效资产认购公司配股股份。 2、历史上东昌府区国资局曾是公司股东,但其股份均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聊城市国资委")代为持有。聊城市中级法院(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有如下表述:东昌府区国资局所属聊城制药厂的净资产,在1998年作为国有资产配股进入东阿阿胶,聊城市国资委代东昌府区国资局管理该股权。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澄清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1997年配股及1998年收购聊城制药厂净资产 1、1997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1997年度增资配股的方案》。该次配股的《配股说明书》刊登于1997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参与本次配股的股东均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不存在股东以非货币资产折股参与本次配股的情形。经核实,聊城市国资委在公司上述配股中用现金全额认购了可配股份554.4万股,不存在聊城市国资委以山东聊城制药厂净资产折股认购相关配股的情形。 2、经公司第三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和199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上述配股剩余募集资金中的1578.8万元用于收购山东聊城制药厂载列于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范围内的全部净资产(其中:总资产1876.25万元,总负债297.45万元,净资产1578.8万元);在资产评估报告范围之外的山东聊城制药厂资产、债务仍由山东聊城制药厂承担。在收购完成后,公司以收购的净资产新组建了山东聊城阿华制药有限公司。 3、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购并山东聊城制药厂的有关事项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第三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1999年7月 1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司1999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1999年8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二)关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1、在公司现控股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组建前,聊城市国资委为公司控股股东。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 2、2004年12月聊城市国资委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组建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作为出资注入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聊城市国资委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关于媒体报道的公司股东持股及纠纷情况 经向聊城市国资委和东昌府区国资局核实,关于媒体报道说明如下: 1、公司在1998年以现金1578.8万元收购了山东聊城制药厂,不存在公司配股时东昌府区国资局以资产认购配股股份的事实,公司1997年配股及1998年以现金收购山东聊城制药厂净资产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股份"代持"的情形。 2、媒体报道的聊城市中级法院(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对《民事判决书》中相关事实的引述是不完整的 ,在判决书中,区国资局在答辩中已经明确不持有公司股票。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07 年12 月12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 3、聊城市国资委作为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在历史上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目前,聊城市国资委合法持有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股权,不存在由聊城市国资委代东昌府区国资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必要的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2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