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1-062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1721-172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88,945,0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64%。 会议由董事长林秀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选举韦大曼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韦大曼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任期与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赞成788,945,0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答邦彪、漆贤高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三安光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