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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1-06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2日上午9: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宁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96,703,2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1478%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陈萍女士、法律顾问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周宁、翟姗姗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关于公司以房地产为中实混凝土南京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6,70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廖宏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1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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