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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3 证券简称:川大智胜 公告编号:2011-047TitlePh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9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增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148,5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81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总额349,998,285.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700万元,支付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费12,148.50元,实际收到增发认购资金人民币332,986,136.5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1)7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现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或统称为"专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3916144003,截至2011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9,6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低空空域空中交通管理和服务系统研发及生产建设项目》、《空管及智能交通传感网络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412910182600015361,截至2011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23,698.6136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飞行模拟机视景系统研发及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存放募集资金8,7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存放募集资金16,2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期限3-12个月。

  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前,公司存放的由专户内转入资金形成的尚未支取的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在到期后将能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公司并应通知保荐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可将专户内募集资金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于开户行,但到期支取后仅能直接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款不得质押。

  三、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一、刘光虎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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