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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听信炒股广告被骗50余万 2011-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2月,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在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投放广告,称跟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内涨120%,并提供了联系方式。陆女士觉得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值得信任,遂与华天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华天公司的要求先后汇去入会费、会员费、计划参与费、保密押金等总计54.2万元。后来,陆女士经人提醒,发现可能被骗,要求华天公司退款被拒后报案。目前,该案已经侦破,相关当事人被判诈骗罪。 陆女士认为,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机构的合法性。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疏于审查,为骗子公司做广告,导致其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3日,陆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杭州西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情况 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陆女士胜诉并获赔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和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情况下,发布虚假“财经在线”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 (下转A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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