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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听信炒股广告被骗50余万 2011-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版)陆女士在收看该广告后,拨打广告中的咨询电话,致使被诈骗巨额钱财,故三被告的过错与陆女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陆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陆女士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致使本人受骗,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陆女士财产损失及利息的60%,共计29.93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是典型的以电视媒体为广告载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信力强,往往成为不法分子扩大广告覆盖面,取信投资者的重要广告载体。投资者往往因相信上述公共媒体而上当受骗,损失惨重。本案的判决为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提供了新视角、新途径,即对这类非法活动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外,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广告法》第27条等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将促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贯彻落实《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精神,切实承担查验广告单位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为从发布源头上堵住非法证券信息,切实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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