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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7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84,522,5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12月1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0 万股,并于2010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1,025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4,725万股。 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总股本14,725万股为基数,向截至2011年5月6日的全体登记在册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总股本为20,615万股。截止目前,公司股本总额为20,615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5,435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及其儿子李安宗、李安东、股东周淑玲承诺:“本人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王镭、张祥增、穆守敬、李炳全、朱洪升、耿庆民、李安乐、李文海、王洪俊、李贤明、王辉、淄博留余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巴森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福源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鼎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人/本公司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学峰、李安东、张祥增、穆守敬、李炳全、朱洪升、李安乐、李文海承诺:“在股份可流通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以上为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公司上述承诺均得到了严格履行。 三、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84,522,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7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1名,法人股东6名。 4、本次股权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祥增、穆守敬、李炳全、朱洪升、李安乐、李文海所持股份解除限售后,需履行以下承诺:在股份可流通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光大证券就齐峰股份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作出承诺的行为。 4、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待上市公司履行完成必要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后,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齐峰股份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齐峰股份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光大证券股份公司关于齐峰股份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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