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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舆情监控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1-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1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与证券时报网主办的第四期《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上,笔者与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首席分析师彭松从资本市场舆情的角度,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做了有益的交流。

  什么是资本市场舆情呢?按照我们简单的定义,就是和资本市场相关的各个主体,以它们为主体的,包括各个利益相关方对这个主体的各种评论、意见、观点,包括公告、券商的研报等信息的总合,它反映了外界对一个公司、对一个事件总体的看法,我们把它称之为舆情。

  在目前的资本市场里面,舆情问题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话题。我们讲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时候,很多情况下是讲上市公司的经济责任以及它的法律责任,比较少地谈到它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实践证明,一个上市公司要可持续发展,不单单要在经济上发展比较好,实际上社会责任也是要求比较高的。一个只有经济发展比较好而缺少社会责任的公司,它的可持续发展肯定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现在很多例子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资本市场的舆情问题实际上是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一个形势、一个口子,这个社会责任实际上也是我们今天讲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所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单单是指上市公司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而且更需要它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我们过去讲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这个是从公司自己的角度来说的。今天讲资本市场的舆情,实际上是从外在的部分来理解,特别是在媒体形式越来越多、传播形式越来越广,投资者参与信息交流的方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甚至是非传统媒体或者是投资者表达的方式、声音已经盖过传统的媒体表达的方式的时候,舆情研究和舆情的关注实际上无论是对政府、对监管部门,对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也许在将来的某一天上市公司不但要有董秘、要有公共关系、要有投资者关系的人,甚至将来还要有一个舆情咨询官。

  信息披露是舆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的信息披露内容也是比较广的,法定的信息披露也是比较多的,但是实践证明,这些法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实际上还不足以涵盖市场的需求。虽然有些信息的披露并没有到达法定信息披露的程度,法定信息披露要求也没那么高,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不积极去应对这些市场的传言、网络的指责,或者是媒体的猜测,那么这个时候社会舆情将对它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不通过其他非传统的媒介形式来应对的话,我觉得公司会陷入被动。我们有家台资企业“13跳”,最后的结果还是公关有问题,对舆情的关注度不够,最后跳成为一个八卦新闻了。所以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你不能把这个社会舆情对你公司出现的可能不准确的负面评价听之任之,漠然视之,最后那就真的变成了负面评价。

  在法定信息披露以外,实际上还有一个自愿的信息披露,这个自愿的信息披露有部分是可以通过法定的信息披露的渠道来展开,还有很多实际上是可以通过非传统的信息披露渠道来展开。如果我把传统的信息披露渠道在几大证券报等或者在网站上,或者在交易所的网站上披露理解成一个大众媒介的话,其他媒介实际上是小众媒介,媒体披露的形式相对于这些巨大的信息披露平台来说小一点,这样的话不单单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的及时性、准确性提高了,而且披露之前市场上对你这个公司的传言,也就是说舆情的基础有更高的要求,然后这些舆情要及时分析加工以后根据公司的真实情况向社会公众来得出一个结论,不能像“7·23”事件的铁道部的新闻发言人说的“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这个话对社会负面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对市场传言和对舆情的关注及应对,对市场上网络信息碎片化的内容怎么样应对、加工整理,给出一个正面的意见,这个我觉得对上市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从某种角度来说,它是投资者保护的一个内容。实际上它本身对大股东也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对上市公司的利益的损失难道和大股东没有关系吗?股权分制改革以后,实际上,大股东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市场传言的未必都是小股东,甚至还不一定是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只是对这个公司比较关注的那些人。这家公司的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在怎么样应对市场传言、应对舆情方面实际上利益是一致的,这就要求管理层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态度。

  从社会对新闻对传言的关注度来说,有一个规律,就是说你听之任之,模棱两可地表达某些内容、应对传言的话,社会对你的评价一定是从负面来看的,而不是从正面来看。公司认为这个事情很小都不用来说,那一般的公众就认为这个事情是真实的,而且把它放大,这个公司有问题,有可能公司股价还出现大的下跌。那投资者的利益就因为一个不准确的传言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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