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12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汪建中案透露三点法律启示

2011-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周茂铭

  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谋取暴利的大案要案近几年屡见报端。近期,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针对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发出了“零容忍”的声音,使得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等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证券市场中包括券商、咨询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手段搅乱市场浑水摸鱼,谋取自己私利。证监会郭主席形容此种行为像市场中偷白菜的小偷,比喻是非常形象和生动的,而这样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约束甚至制裁。

  就今年的证券市场违法案件来看,汪建中案无疑是操纵证券市场的典型案件之一。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获利所涉的数额之大,以及其行为对证券市场破坏之杀伤力,汪建中可称“前无古人”。2009年12月1日,汪建中案被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他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0年10月28日,汪建中操纵股价刑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2011年9月8日,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5亿元。具体分析此案,可以看出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专业性强、隐蔽深,查处难。证券市场的操纵者一般都具有相当高的业务水准,他们操纵证券市场都是在极其隐蔽和不确定性中故意制造市场气氛,利用预先设计好的市场路径比如鼓吹某只或某板块后市看涨、虚假陈述利好消息等引导投资者追高进入,然后他们逢高出卖渔利,再后是股市狂泻,操纵者非法挣得巨额财产。

  二、调查取证难,股民维权渠道不通畅。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操纵市场行为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但是对于股民的民事赔偿案件,司法程序上要求相应管理部门应当对于操纵行为定性,并予以行政处罚后股民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诉讼的时间之长,成本之大有时超出想象。

  三、司法审判中对于股民损失认识不一致,获得实际赔偿难。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46家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证券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案件。对于操纵者的行为和投资者受损害之间,到底具有因果关系还是因市场系统风险最终导致股民受损等,业界仍认识不一,股民实际获得赔偿也是有限的。

  (作者单位: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公 司
   第A004版:热 线
   第A005版:百姓头条
   第A006版:调 查
   第A007版:博客江湖
   第A008版:财 技
   第A009版:悦 读
   第A010版:股 吧
   第A011版:故 事
   第A012版:行 情
   第A013版:行 情
   第A014版:行 情
   第A015版:行 情
   第A016版:行 情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