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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1-72TitlePh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2011年11月2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2、召开时间:2011年12月9日上午9:00;

  3、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为46,839.83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150万股的77.8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蒋明先生、胡英女士、毛绍融先生、赵大为先生、陈康远先生、顾昶女士、钮容量先生、谭建荣先生、赵敏女士共计9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钮容量先生、谭建荣先生、赵敏女士为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蒋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关于选举胡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关于选举毛绍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关于选举赵大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关于选举陈康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6关于选举顾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选举钮容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关于选举谭建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3关于选举赵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陶自平先生、毛永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三年,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陶自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选举毛永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清理部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39.8397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虞文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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