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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1-043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1年12月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1年12月9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经认真讨论一致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提前偿还公司控股股东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提前偿还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蓉集团")贷款人民币3.7亿元,并由自来水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5%)支付利息。(前期借款情况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委托贷款方式)的关联交易公告》) 其中: (1)经受托人中国银行成都金牛支行同意,自来水公司与兴蓉集团就本次提前偿还贷款签署《委托贷款提前终止协议》,同意提前终止自来水公司、兴蓉集团及中国银行成都金牛支行于2011年8月26日签署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自来水公司向兴蓉集团提前偿还本金人民币2亿元,并经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进行调整,自来水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5%)支付利息,贷款利息共计约29.44万元。 (2)经受托人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同意,自来水公司与兴蓉集团就本次提前偿还贷款签署《委托贷款提前终止协议》,同意提前终止自来水公司、兴蓉集团及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于2011年8月26日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自来水公司向兴蓉集团提前偿还本金人民币1.7亿元,并经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进行调整,自来水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5%)支付利息,贷款利息共计约25.03万元。 自来水公司共需向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提前偿还本金人民币3.7亿元,支付贷款利息共计约54.47万元。 以上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谭建明、王文全、刘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委托贷款方式)的关联交易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1-044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委托贷款方式)的关联交易 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委托贷款方式)的关联交易公告》,详细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情况。现将该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概述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拟提前偿还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蓉集团")3.7亿元人民币贷款(委托贷款方式),并由自来水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5%)支付利息,共需支付贷款利息约54.47万元。 (二)鉴于兴蓉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提前还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提前偿还公司控股股东贷款的议案》已经2011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到9人,实到9人;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谭建明、王文全、刘华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谷秀娟、张桥云、杨丹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名称: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 注册地址:成都市小河街12号天纬商住楼7楼A楼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谭建明 税务登记证号码:510105743632578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经营管理,项目招标、项目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兴蓉集团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并正常经营,发展状况良好。截止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05.78亿元,净资产71.88亿元;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42亿元,净利润3.26亿元。 (三)关联关系:兴蓉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41.87%股份,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交易的定价及依据 鉴于委托贷款截至目前尚未使用,且本次委托贷款提前终止,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进行调整,自来水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5%)支付利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经受托人中国银行成都金牛支行同意,自来水公司与兴蓉集团就本次提前偿还贷款签署《委托贷款提前终止协议》文本,主要内容如下: (1)偿还本金:人民币2亿元 (2)偿还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0.5%/年) (3)偿还利息: 约29.44万元 (二)经受托人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同意,自来水公司与兴蓉集团就本次提前偿还贷款签署《委托贷款提前终止协议》文本,主要内容如下: (1)偿还本金:人民币1.7亿元 (2)偿还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0.5%/年) (3)偿还利息: 约25.03万元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影响 自来水公司在满足自来水七厂工程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提前偿还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且本次自来水公司提前偿还委托贷款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5%)支付利息。因此,该关联交易是建立在公允的基础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前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满足自来水七厂工程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提前偿还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贷款3.7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方式)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5%)计算,支付贷款利息共计约54.47万元,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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