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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1-066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2月8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3人,实际参会董事1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通知中所列议题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广州市萝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A栋601,邮政编码:510663;变更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1层,邮政编码:510623。 公司联系地址也相应的由:广州市萝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A栋601,邮政编码:510663;变更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1层,邮政编码:510623。 二、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公司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A栋601;邮政编码:510663。”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1层;邮政编码:510623。”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施工资质部分内容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申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同时取消使用次数相对较少、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较小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公司经营范围相应减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因此,公司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隧道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施工以及固定式、移动式启闭机等制造安装,水电开发、投资实业项目、对外投资、工程机械销售。 承包境外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造。” 现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隧道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施工以及固定式、移动式启闭机等制造安装,水电开发、投资实业项目、对外投资、工程机械销售。 承包境外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造。” (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条之(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现修改为“审议批准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现修改为“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审批金额在40,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增加:(十七)“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一条之(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现修改为“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增加:“(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之(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现修改为“证券发行;” 增加:“(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股权激励; (八)股份回购; (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十一)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原“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现修改为“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4、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节第七十七条之(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增加:“(七)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 (八)金额在40,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现修改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 6、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五)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相应修改: 1、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二条之(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现修改为“审议批准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现修改为“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 现修改为“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审批金额在40,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增加:(十八)“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三条之(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现修改为“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增加:(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第四十三条之(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 增加:“(七)金额在40,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八)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根据需要,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服务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证券发行;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股权激励; (八)股份回购; (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十一)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相应修改: 1、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三条之(十六)“按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公司投资、担保、融资和资产处置事宜;” 现修改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 (十七)“决定单项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多次累计同项交易金额在300-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现修改为“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详见2011年12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融资租赁的议案》; 为了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过度依赖短期融资带来的财务风险,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公司”) 申请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支付Ф6340 mm土压平衡式盾构施工设备(2台)的设备购置款,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业务及签订协议。 本公司购买Ф6340mm土压平衡盾构施工设备(2台)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自有资金购买,上述盾构施工设备的供货方为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盾构施工设备实际合同价款7,152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已向供货方支付2,100万元设备购置款,董事会同意公司改变该设备购置款的支付方式,以合同价款中的5,000万元人民币(占合同金额的比例约70%)向招银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以融资租赁款支付该设备购置款,剩余的52万元人民币设备购置款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向供货方支付,该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为3年,共计6期,租赁利率为6.4505%(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放款后,从第三个月起支付第一期租金(含本金及租息),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期租金。租赁手续费为租赁金额的1.2%(起租日前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预付租金为租赁金额的4.5%(起租日前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用于抵扣最后一期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公司按名义货价(4,000元人民币)支付款项后,上述盾构施工设备所有权归还公司;起租日为招银租赁公司支付上述盾构施工设备价款之日。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各种信贷证明及出具各种保函数量也相应增加、部分银行的综合授信到期,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如下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 1、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财富广场支行申请额度1.5亿元的综合授信; 2、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申请额度1.5亿元的综合授信; 3、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申请额度1.5亿元的综合授信; 4、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额度6.5亿元的综合授信; 5、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额度2亿元的综合授信; 6、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申请额度16亿元的综合授信; 7、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申请额度7亿元的综合授信; 8、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申请额度5亿元的综合授信。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罗定市城区堤防工程BT项目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晨洲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1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2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1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2011年12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1-067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将于2011年12月29日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12月29日上午10:00开始,会期半天。 (二)股权登记日:2011年12月26日。 (三)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六)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1年12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出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11年11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融资租赁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二)项议案的审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及地点: 登记时间:2011年12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登记地点: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12号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邮政编码:511340。 联系电话:(020)61776666,联系传真:(020)82607092,联系人:刘建浩、林广喜。 附:授权委托书样本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某议案或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投票赞成议案,请在“赞成”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1-068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0年1月21日,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广东晨洲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洲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罗定市城区堤防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回购协议书》,双方约定以BT方式进行罗定市城区堤防工程BT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投融资总额约16,600万元。根据本公司与晨洲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本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晨洲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 为推进罗定市城区堤防工程BT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晨洲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1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晨洲公司1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0年。该担保事项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晨洲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公司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2108房,法定代表人宋光明,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水务项目;机电安装(涉及许可证的项目除外);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目前,晨洲公司主营业务是与本公司组成联合体运营广东省水利BT项目,主要有:怀集县县城防洪工程BT项目、罗定市城区堤防工程BT项目、高要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BT项目、兴宁市城防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BT项目、揭阳市水利市政工程BT项目、汕头市大围达标加固工程BT项目、遂溪县城市防洪工程BT项目。 2、晨洲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晨洲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和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 晨洲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表 单位:元
晨洲公司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A级。 三、该项担保尚未签订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晨洲公司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晨洲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1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该项担保不存在反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1年12月12日,本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海南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930万元人民币、欧投行2,500万欧元贷款;与晨洲公司以对广东省怀集县县城防洪工程BT项目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包括该项目全部权益和收益)作为质押,为晨洲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总额为66,217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其中欧元与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为2011年12月1日的汇率),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5.31%。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除晨洲公司存在上述对外担保外均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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