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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1-05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11-1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1年1月8日、2011年8月3日、2011年10月13日发布了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雁峰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南支行)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见:2011年1月8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11-003;2011年8月3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11-041;2011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11-049。 公司2011年12月13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执字第126-3号《执行裁定书》,详情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雁峰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全部贷款本金。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雁峰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衡国用【2009A】303542号)及房产(产权证号:衡房权证城南区00251723号)的查封。 经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阶段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但被执行人湖南唯康药业的上述财产因其它纠纷已经被查封,因此本院依据(2011)衡中法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4月7日以(2011)衡中法诉保执字第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地产及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衡国用【2009A】303542号)及房产(产权证号:衡房权证城南区00251723号)的轮候查封予以解除。 二、终结(2010)衡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备查文件:执行裁定书(2011)衡中法执字第126-3号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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