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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127 股票简称:新民科技 公告编号:2011-043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1-1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2011-041号《 召开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1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1年12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持有公司50.29%的股份)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议增加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因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包括总工程师,结合公司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司章程》中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总工程师,提议在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第一章 总 则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订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2、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控股股东提出的上述临时提案提交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第一项:柳维特 第二项:周建萌 第三项:姚晓敏 第四项:倪巍钢 第五项:李克加 第六项:卢蕊芬 第七项:虞卫民 第八项:周留生 第九项:王苏新 2、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第一项:姚明华 第二项:吴建初 3、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1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不变。 《公司章程(修订案)》详见2011年12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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