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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1-3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12月9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传送会议资料,并经电话确认。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上午9: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并于2011年12月14日上午10:00前收回有效表决票9张。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收到独立董事纳鹏杰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纳鹏杰先生由于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纳鹏杰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向纳鹏杰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鉴于纳鹏杰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相关规定,纳鹏杰先生的辞职申请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纳鹏杰先生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朱德良先生(工作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德良先生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经记名通讯表决,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2011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提请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记名通讯表决,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决定于2011年12月30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详见2011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三、备查文件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德良,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现为云南财经大学财政经济学院教师、副教授、硕士,税务专业硕士(MT)导师,籍贯为云南省陆良县。 1993年7月毕业于云南财贸学院财政学专业,在云南财贸学院(现云南财经大学)财政系任教。 1993年9月—1994年7月,到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制革厂锻炼。 1994年7月—1996年7月,在云南财贸学院财政系任教。 1996年7月—2006年12月,在云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任教,曾任税收教研室主任、科研秘书等。 1998年2月—1998年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进修。 1999年—2002年,在职学习,获得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 2007年1月—2011年2月,在云南财经大学MBA学院任教,曾任MBA学院企业税务研究中心副主任、教学督导组组长等。 2011年3月至今,在云南财经大学财政经济学院任教,担任云南省税务专业硕士(MT)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1月17日,参加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获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1103807863)号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 现主要从事税收理论与政策、税收筹划、企业税务管理、企业纳税风险控制、财务会计、财政理论与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主要承担MBA学员、硕士研究生的《税收筹划》、《税法》、《税务会计》等课程。先后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参编多部专著,参与多项企业咨询课题;先后从事了企业和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税务咨询、税务顾问及企业改制、投资银行及财务顾问等工作;多次承担了云南省国税系统、省地税系统、贵州省国税局系统等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人员、税收管理员的《税务稽查实务》、《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等培训和考试命题工作及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工作。曾多次承担云南省煤化工集团、红云红河集团、冶金集团、昆钢集团、世博集团、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南方电网云南公司等大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及省经委系统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工作等。 经公司核查:朱德良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1-3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1年12月30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30日(星期五) 8:30-11:30 3、会议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会议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1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11年12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 邮政编码:655800 4、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表决前补交完整。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655800 联系人:桂志坚 电话:0874-8256825 传真:0874-8256039 附件:授权委托书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4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1年 月 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注:1、请在选项上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或不选无效; 2、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1—3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质押解冻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接到控股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有关办理股权质押解冻事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罗平县锌电公司将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的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8,385.2 万股的2.71%)解冻, 原质押冻结初始日期为2010年2月2日,股份解冻手续已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上述股份解冻是由于罗平县锌电公司已全额归还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的借款。目前,罗平县锌电公司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98,59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3%。其中20,000,000股被贷款质押,实际可流动股份为78,59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5%。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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