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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1-064TitlePh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2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7,159,090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37,499,9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7,499,9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1月23日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1】0375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废旧电路板中稀贵金属、废旧五金电器(铜铝为主)、废塑料的循环利用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实施,公司用40,000万元对荆门格林美增资,由荆门格林美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美")实施,公司用10,000万元对江西格林美增资,由江西格林美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2011年12月13日,荆门格林美、江西格林美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田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新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荆门格林美(以下统称"子公司")已在建设银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514500059107888,截止2011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废旧电路板中稀贵金属、废旧五金电器(铜铝为主)、废塑料的循环利用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江西格林美(以下统称"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32529200899320,截止2011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存放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国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子公司存单不得抵押。

  三、子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日甫、范信龙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上述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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