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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炳辉:公开谴责退市条件并非虚设

深交所主板6家公司达到“36个月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条件

2011-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昨日下午,证监会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专题小组研究员陈益民、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总监傅炳辉做客新华网,就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回答了网友提问。傅炳辉表示,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有利于市场重新审视和评估,而就新增的两大退市指标,他也予以了进一步阐述,并强调公开谴责退市条件并非形同虚设。

  傅炳辉指出,创业板退市制度是整个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完善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实际上有利于对创业板市场重新审视和评估,通过这样一个制度也再次向投资者重申,创业板是有特定风险的。

  在回答提问中,傅炳辉重申,创业板退市制度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来实现恢复上市。不过,他表示,这个规定仅仅是针对暂停上市的公司,公司进入暂停状态以后不能进行重大战略重组。“在正常状态下是可以进行重大战略重组的,深交所也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战略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的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做大做强。”傅炳辉说。

  就此次新增的创业板两大退市指标,傅炳辉也进行了进一步阐述,他表示,股票成交价格持续低于面值指标是海外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个退市指标,这次把它作为退市条件,实际上是从前瞻性的角度出发,有一定的探索意味在里面,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多元化、市场化的退市指标体系。虽然目前国内股票市场还没有出现,但从长期来看是有可能的,这也体现退市条件设计必须要有一定前瞻性和导向功能。

  就新增的交易所公开谴责退市条件,他强调“并非形同虚设”。傅炳辉表示,创业板公司还没有公开谴责的公司,在深交所的主板里,按照这个标准,有6家公司达到该条件。所以说,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条件并不是形同虚设的,它是有可能达到的。

  陈益民就自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启动以来的情况进行了介绍,他表示,自2001年2月24号,证监会出台《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来,2001年4月20日、6月15日,PT水仙、PT粤金曼分别在上交所、深交所被摘牌,截至目前,交易所暂停上市并终止上市的有45家上市公司。从整个退市制度运行情况来看,这45家公司在退市过程中都比较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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