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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1-0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收入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约为人民币3,012亿元。该数字将于中国保监会网站(网址为www.circ.gov.cn)公布。 上述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1-03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的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2011年12月15日,本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的确认书》(以下简称"协议续展确认书"),将双方于2005年12月24日签订,并于2008年12月30日续展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至2014年12月31日。 关联人回避事宜 2011年10月27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按续展方式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自动续展。关联董事袁力、缪建民、万峰、时国庆、庄作瑾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1年10月27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按续展方式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自动续展。在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11.88亿元。在对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事宜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袁力、缪建民、万峰、时国庆、庄作瑾进行了回避。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决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1年12月15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协议续展确认书》。本次续展的期限为三年,续展后协议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4年12月31日止。除协议有效期限续展以及住所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按现有资料调整外,原协议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业务。 三、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续展确认书 2011年12月15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协议续展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续展《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除协议有效期限续展以及住所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按现有资料调整外,原协议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2、本次续展的期限为三年。续展后协议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1、服务范围 根据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约定,集团公司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老保单项下的保险业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务、数据及档案管理、单证管理、老保单复效、增加或续保附加险、再保险业务、处理老保单项下争议。本公司根据协议作为服务提供商,但不享有或承担老保单项下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服务费 集团公司根据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支付给本公司的服务费,以本公司所提供服务的预计成本为依据,另加一定的利润。在每半年一次的计费期间,保险业务代理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为:(1)相关计费期间最后一日在保险期间有效保单件数(团体保险单按有效保单项下作为被保险人(失效、满期被保险人除外)的自然人数量计件)乘以人民币8元;加上(2)相关计费期间当期实收保费的2.5%。 3、有效期及终止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于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续展期届满180日之前向对方发出不再续展的书面通知,协议在不违反本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之前提下自动续展,续展期限为三年。2008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至2011年12月31日。 协议有效期间内,协议可以在协议一方提前不少于90天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时终止。此外,如果(1)集团公司未能或无法按协议的规定足额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逾期金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或以上;或者(2)集团公司未能或无法按协议的规定将足额的资金划入本公司账户,致使本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老保单项下的赔付或给付金额、佣金和/或第三方成本和费用达到人民币3亿元或以上,本公司有权向集团公司发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协议将于上述书面通知送达集团公司后的第30日解除。 四、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审议程序 1、本次关联交易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关联董事袁力、缪建民、万峰、时国庆、庄作瑾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协议续展确认书; 2、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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