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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化工 公告编号:2011-176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11年12月19日 2、召开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易风林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66,181,961股,占公司总股份680,000,000股的39.14%。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2、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补选董事的议案》 同意266,181,9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结果说明:关于公司董事会补选董事议案,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忠华先生的同意股数超过了本次选举董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有效。 此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11年12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2011-1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叶菲、吕慧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化工 公告编号:2011-178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1年12月19日在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12月13日送达公司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易风林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通讯等其它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办理以票质票(等额)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审议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决议内容:公司在日常采购原料、物资过程中经常需要以很多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关原料物资款项,但公司销售产品时收到的绝大部分银行承兑汇票面额都较大,这样就无法满足公司采购原料、物资所需。为了保障原料、物资采购渠道通畅确定公司生产装置稳定运行,避免因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财务费用损失,公司需在中信银行沈阳中山支行拟办理用大额银行承兑汇票等额质押开具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的以票质票(等额)业务。 鉴于上述实际业务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 1、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办理为期一年,额度为壹亿元人民币的以票质票(等额)业务。本业务指在额度范围内办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等额质押开具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同意公司在授信额度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拆细业务时等额(等额指:拆细后的小额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等于用于质押的大额承兑汇票金额)用本公司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质押; 3、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公司申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此项业务。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林木西、樊行健先生和石艳玲女士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办理以票质票(等额)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在日常采购原料、物资过程中经常需要以很多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关原料物资款项,但公司销售产品时收到的绝大部分银行承兑汇票面额都较大,这样就无法满足公司采购原料、物资所需。为了保障原料、物资采购渠道通畅确定公司生产装置稳定运行,避免因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财务费用损失,公司需在中信银行沈阳中山支行拟办理用大额银行承兑汇票等额质押开具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的以票质票(等额)业务。 对此我们一致表示同意,并认为此项业务可以方便公司日常采购,保障采购渠道通畅,保证了生产装置的稳定运行。但同时提请公司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一要注意控制风险,二要规范运作。 四、备查文件 1、2011年12月19日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化工 公告编号:2011-179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临时会议于2011年12月13日以传真和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19日在公司办公楼B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4人,实际参与表决4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现场及通讯等其它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办理以票质票(等额)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审议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决议内容:公司在日常采购原料、物资过程中经常需要以很多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关原料物资款项,但公司销售产品时收到的绝大部分银行承兑汇票面额都较大,这样就无法满足公司采购原料、物资所需。为了保障原料、物资采购渠道通畅确定公司生产装置稳定运行,避免因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财务费用损失,公司需在中信银行沈阳中山支行拟办理用大额银行承兑汇票等额质押开具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的以票质票(等额)业务。 鉴于上述实际业务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 1、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办理为期一年,额度为壹亿元人民币的以票质票(等额)业务。本业务指在额度范围内办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等额质押开具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同意公司在授信额度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拆细业务时等额(等额指:拆细后的小额承兑汇票金额合计等于用于质押的大额承兑汇票金额)用本公司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质押; 3、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公司申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此项业务。 三、备查文件 2011年12月19日第五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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