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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1-026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经过友好协商,2011年12月19日公司与直升机供应商欧洲直升机公司在深圳签订了《欧洲直升机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OPO1186/09/11号销售合同》(以下称购机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机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购机合同将在双方签字之后卖方收到第一笔首期付款之日起正式生效,而卖方也从即日起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

2、合同的履行期限

2011年12月-2015年12月31日,分阶段交付购置的7架EC 225LP型直升机。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的支付货币为欧元,欧元区货币体系的稳定以及欧元汇率的波动对本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购机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本次购机合同供应商(即合同唯一的其他方)为欧洲直升机公司,法定代表为DR. LUTZ BERTLING,注册资本:581,614,047.00欧元。该公司是欧洲宇航防务集团(EADS)下属的全球最大的直升机制造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直升机及其相关服务,总部位于法国普罗旺斯省马赛国际机场。欧洲直升机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近三年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购销金额

时间销售额(人民币万元)
20083,075.57
200914,873.79
201013,445.02
2011年1-11月13,543.24
合计44,937.62

3、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与欧洲直升机公司在购置直升机、航材供应、维修和保障等方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目前公司自有的25架直升机中有24架为欧直系列直升机,另有4架EC155B1型直升机待交付。在多年的合作中,欧洲直升机公司在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和后续服务等方面能够按合同履行,信用良好,未出现违约情况。

三、购机合同主要内容

本次签订的购机合同共有14项条款和附录10项。条款包括价格、交货、产品质量、产权移交及收货、修改、仪表刻度标识及外部涂漆、技术支持、付款方式、保修、直升机的运输及重新组装、出口许可证、杂项事宜、仲裁、合同生效等内容;附录包括供货及价格定义、技术验收证书范本、重新组装证书范本、首期/中期付款银行担保范本、履约保证书范本、尾款汇款/承兑函范本、技术数据索引225 11.100.01E、加(选)装设备技术数据、欧直公司标准销售条款、付款条例等。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 购机数量、单价及总金额

公司向欧洲直升机公司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单价为2,030万欧元(未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购机总价14,2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22,632.30万元(1欧元=8.63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73%和75.69%。合同购机价以市场公允价为依据。购机资金公司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自筹解决。

2、付款计划和直升机交付安排

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的付款和交付安排如下:

时间付款计划(人民币万元)交付安排
2011年度6,131.62签订合同
2012年度19,796.36交付1架
2013年度56,060.48交付3架
2014年度14,715.88交付1架
2015年度25,927.97交付2架
合计122,632.30 

3、记帐及支付货币、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记帐及支付货币为欧元。首期和中期付款,卖方(欧洲直升机公司,下同)将向买方(公司,下同)提供一份首期及中期付款银行担保,该银行担保从卖方收到相应的首期及中期付款之日起开始生效,至该直升机的产权移交文件签署完毕止。尾款支付,卖方将向买方提供一份履约保证书,其保证金额度为本次付款所涉及直升机价格的百分之五(5%),有效期从收到尾款之日起一年。

4、初始付款的额外条件

买方有权修改购机合同的直升机数量:

(1)如买方取消订单,应在直升机交货期提前两年或者超过两年时通知欧洲直升机公司,则没有违约金产生。已支付的首付款由欧洲直升机公司保留作为后续采购项目如航材的货款。

(2)如买方取消订单并在少于直升机交货期前的两年内通知欧洲直升机公司,则已支付的首付款由欧洲直升机公司视为违约金保留。

(3)如购机合同内的一架或者多架直升机的订单取消, 第七条条款“技术支持”中提及的条款与条件将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5、仲裁

有关购机合同的所有争议都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规定由依法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进行调解和仲裁。仲裁程序以英语进行。仲裁地点为新加坡。

6、合同生效

购机合同将在双方签字之后卖方收到第一笔首期付款之日起正式生效,而卖方也从即日起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

四、对公司经营影响

公司购置7架EC 225LP型直升机符合国家全面建设民航强国的发展战略和通用航空规模快速扩大的产业发展方向,以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为基础,将市场需求作为项目出发点,有助于提升公司机队规模,优化机队配置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解决公司现阶段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对于拓展公司经营规模、巩固行业地位、增强综合竞争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经测算,购置7架EC 225LP型直升机方案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9.2%,投资回报期为13.86年。本次购机项目的经济效益估算及财务评价结果可能在未来随着汇率、利率波动、购机计划调整及经营环境变动等因素有所变化。

五、购机合同的审议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置7架EC 225LP型直升机的议案》。会议应参加审议董事15 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15人。经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有关议案的审议方式及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在2011年11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2、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置7架EC 225LP型直升机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40,553,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84%,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公司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表决结果同意240,553,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2011年12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六、本项交易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欧洲直升机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提供7架EC225LP直升机第ECOPO1186/09/11号销售合同》。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1-027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置10架EC155B1型直升机项目后续4架直升机对应贷款不再给予提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签订了《外汇借款合同》(有关事项请见2009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公告),借款港币60,000万元,期限12年,用于公司向欧洲直升机公司购买10架EC155B1型直升机项目。截止2011年11月26日,公司累计提取该借款合同项下港币贷款366,769,822.40元,占该合同借款总额的61.13%,用于支付已交付的6架EC155B1型直升机的购机款。由于该项目后4架EC155B1型直升机需在2012年以后交付,该借款合同尚有233,230,177.60元港币未提取。 2011年12月19日公司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书面通知,由于该合同提款期已于2011年11月27日到期,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后续4架直升机对应贷款不再给予提取。公司将另行安排资金用于上述后4架EC155B1型直升机的付款。

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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