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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1-044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13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会议的时间和方式:会议于2011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参与表决董事11人(含独立董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为联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会议同意本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湖北安华大厦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6.56%(详见'关于为联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2、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武穴市支行申请75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相关资产进行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武穴市支行申请750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公司在具体办理以相关资产进行抵押过程中,如涉及需披露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申请6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6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一年。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1-04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联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提供委托贷款情况概述 1、2010年12月15日,本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联营公司湖北安华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提供了8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因上述委托贷款已经到期归还,为了维护安华公司所属安华酒店正常运营,解决其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全体11名董事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为联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6.56%。 2、本公司的上述委托贷款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接受贷款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安华大厦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武昌紫阳路281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防; 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湖北省公安厅招待所出资51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51%;本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9%。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会议服务、健身服务、住宿、餐饮等。 安华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0年12月31日,安华公司资产总额18,519.66万元,负债总额13,174.46万元,净资产5,345.20万元;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81.23万元,净利润 203.93万元。 经湖北振宇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鄂振宇审字【2011】第081号),截止2011年11月30日,安华公司资产总额17,485.77万元,负债总额12,000.18万元,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净资产5,485.59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为0元,未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等事项。2011年1至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973.43万元,净利润140.39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是为了解决安华公司流动资金短缺问题,维护其所属安华酒店正常运营,以确保本公司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经综合分析安华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方面情况,我们认为上述委托贷款事项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安华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湖北省公安厅招待所出资51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51%,本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49%。本公司为安华公司提供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与此相对应,湖北省公安厅招待所已同意将其位于武昌火车站附近、营业面积约1495平方米的安华商务酒店(预计年营业收入560万元),由安华公司装修后无偿提供给安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安华公司所有;本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基本是公平和对等的。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廖洪先生、陈日进先生、赵曼女士、杨汉刚先生和杨本龙先生就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是为了解决安华公司流动资金短缺问题,维护其所属安华酒店正常运营,以确保本公司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上述委托贷款事项是必要的;与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相对应,安华公司的股东湖北省公安厅招待所已同意将其位于武昌火车站附近、营业面积约1495平方米的安华商务酒店(预计年营业收入560万元),由安华公司装修后无偿提供给安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安华公司所有,本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基本是公平和对等的;上述委托贷款事项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 五、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8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9%。 六、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的800万元委托贷款,安华公司在期限内已归还本公司。 七、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贷款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将对贷款金额700万元;贷款利率6.56%;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偿还方式为通过银行支付;安华公司的股东湖北省公安厅招待所对其提供的位于武昌火车站附近、营业面积约1495平方米的安华商务酒店,由安华公司装修后无偿提供给安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安华公司所有的承诺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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