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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华润锦华 股票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1-51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9日以通讯表决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12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董事。公司9名董事全部参与表决,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借款期限届满,鉴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实际,本公司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常兴支行续签《授信协议》,继续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常兴支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的循环授信额度,贷款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授信期间为12个月,具体期限起止时间及贷款利率以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董事副总经理蔡惠鹏先生签署授信项下相关协议及其他文件。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锦纶)提供三年期担保期限届满,根据华润锦纶实施技术改造后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会议同意本公司继续与华润锦纶签署《担保协议》,本公司在《担保协议》有效期内以保证形式为华润锦纶向银行贷款等融资提供担保,融资本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160,000,000)。担保期限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担保的任何银行融资的期限(即相关银行融资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或清偿期限)不得超过《担保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华润锦纶根据《担保协议》请求本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将相关银行融资的条款和条件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认可后,本公司与融资银行及/或相关方另行签署担保协议,并根据相关担保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华润锦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具体银行和担保额度情况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4,0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4,0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3,0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会议授权董事副总经理蔡惠鹏先生签署担保项下相关协议及其他文件。

三、会议决定于2012年1月10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华润锦华 股票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1-52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上午9:00

3、会议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期限:半天

二、会议审议议题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有资格登记并出席会议的对象

1、2012年1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该等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凡欲出席会议的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本公司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请于2012年1月6日、1月9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到本公司资本运营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于上述时间办理登记的,需将下列第2和第3项所要求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以传真或信函方式送达本公司。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登记及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该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该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其公章)办理登记;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并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该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以及该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其公章)办理登记。

3、自然人股东凭其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为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办理登记。

4、登记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公司资本运营部

五、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

联系人:蔡惠鹏  杨春华

联系电话:(0825)2287303  2287329

传真:(0825)2283399    邮编:629000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备查文件: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某预案或弃权。

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注:请股东将表述意见用“√”填在对应的空格内。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需加盖该法人公章。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即可。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1–53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16,000万元,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6.71%;为其担保累计金额:16,00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有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6,000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0元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拟为控股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锦纶”)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如下:

1、为华润锦纶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

2、为华润锦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

3、为华润锦纶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

4、为华润锦纶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华润锦纶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2%股权。该公司主营生产销售锦纶细旦民用长丝及其深加工产品。公司注册号:370600400017367;注册资本2,731.50万美元,法定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向明。

截止2011年9月30日,总资产70,602万元,总负债25,39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5.96%。 其中贷款总额405万元,净资产45,211万元。2011年1-9月实现净利润3,336万元。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公司对华润锦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额度尚需银行审批,担保协议将在实际发生时再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本公司作为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华润锦纶作为乙方的请求为其获取银行贷款等融资提供担保。

第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在银行贷款等融资提供担保的本金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160,000,000);甲方为乙方担保的任何银行融资的期限(即相关银行融资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或清偿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协议请求甲方提供担保时,应将相关银行贷款的条款和条件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甲方应与贷款银行及/或相关方另行签署担保协议,并根据担保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在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提供担保时,接受担保的一方应当按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甲方出具反担保书,或以其它甲方同意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提供担保时,应采用保证的形式。

第六条 乙方取得银行贷款后,应严格履行相关银行贷款协议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乙方取得银行贷款后,如未经甲方的同意擅自续展还款期限,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在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有效期限为三年。该有效期限届满后,乙方如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包括就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的担保要求续展),需经甲方同意后续展本协议。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华润锦纶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 供信用担保,是根据华润锦纶经营目标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的,目的是保证华润锦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本公司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六、 备查文件

1、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10 股票简称:华润锦华 编号:2011- 54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提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正在酝酿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该日起连续停牌。

目前,该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尽职调查,以及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工作已经完成。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需进一步咨询、论证,本公司股票将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并披露有关结果后复牌。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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