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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7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0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1年12月2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签订<关于事业合作的基本意向书>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签订事业合作基本意向书的公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8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日本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签订事业合作基本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意向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意向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意向书仅作为公司开展初步工作的依据,具体合作事项尚需协议双方进一步协商后签署相关正式合同,并需视合同标的金额情况,可能需履行公司内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

  3、合作投资项目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审批风险以及市场变动风险。

  二、意向书签署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与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签订了《关于事业合作的基本意向书》。

  三、意向书当事人介绍

  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的概要:

  上市地点: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大阪证券交易所、名古屋证券交易所

  股权简称:神户钢;股票代码:5406

  总公司地址: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肋浜町2丁目10-26

  法定代表人:佐藤 广士

  注册资本:2,333亿1,323万8065日元

  设立时间:1911年 6月28日

  营业范围:钢铁、焊材、铝/铜、工业机械、工程机械、资源工程技术、环境解决方案、电力批发供应、不动产、电子材料、各种服务等。

  营业额:(合并)1兆8,585亿日元(2010年度)

  (单独)1兆901亿日元(2010年度)

  员工人数:(合并)34,772名(2011年3月末)

  (单独)9,933名(2011年3月末)

  股东情况(前五位股东):

  日本Trustee Services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信托口)持股4.06%

  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持股3.82%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持股3.45%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持股3.45%

  日本Master Trust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信托口)持股3.23%

  实际控制人或母公司:无

  四、意向书主要内容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就中国市场将来有望增长的铝板产品需求,有意以活用各自优势,扩大双方在中国市场的事业为目的,进行事业合作。就此双方达成以下基本意向:

  1、通过共同出资,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设立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名称:未定

  ●设立时间:2013年1月(预定)

  ●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

  ●出资比例:常铝股份占20%,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占80%;

  ●设备投资额:约33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以汽车材、铝罐材为主的铝板带材;

  ●年生产能力:约20万吨;

  ●预计于2013年动工,2015年投产;

  ●今后将经过双方决策机构做出决定,通过必要的政府相关手续,签订最终协议后实施。

  2、双方以设立合资企业为契机,为将来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今后将继续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探讨。

  五、意向书对公司的影响

  本意向书签署后,双方即成立工作组,讨论起草合资合作的正式协议。

  本意向书的签署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合作内容目前签署的仅为合作意向书,正式合作协议尚需各方进一步协商后签署,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双方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公告。

  2、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投资。

  3、本合作意向书并未规定法定的违约责任。

  4、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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