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1-1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并于2011年12月19日在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6名董事现场出席,董事宋伟杰、武利民、于培诺用通讯方式表决。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截止2011年10月31日,公司在发行上市前使用自筹资金67,851,048.73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资金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中投证券均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青龙东路639号(青龙东路、华阳南路交界处)变更为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青龙东路616号(青龙西路西侧、丁塘河西路西侧)。《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保荐意见 6、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1-1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并于2011年12月19日在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雪蒂先生主持,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本次监事会出席会议监事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截止2011年10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人民币67,851,048.73元。并已由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证报告(宁信会专字(2011)0319号)。募投项目资金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67,851,048.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全文祥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监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青龙东路639号(青龙东路、华阳南路交界处)变更为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青龙东路616号(青龙西路西侧、丁塘河西路西侧)。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保荐意见 6、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1-15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7,851,048.73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71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8.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2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1,32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68,68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宁信会验字(2011)0110号《验资报告》。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审核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宁信会专字(2011)0319号《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签证报告》。截止2011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7,851,048.73元。 三、具体置换方案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67,851,048.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67,851,048.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67,851,048.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67,851,048.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七、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后出具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并发表意见如下:亚玛顿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中投证券同意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1-16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71号”文核准,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8.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2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1,32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68,68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宁信会验字(2011)0110号《验资报告》。 2011年12月1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拟将“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址由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青龙东路639号(青龙东路、华阳南路交界处)变更为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青龙东路616号(青龙西路西侧、丁塘河西路西侧)。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实施地点面积相对较小,或将对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瓶颈。2、公司本次拟变更的实施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青龙东路616号(青龙西路西侧、丁塘河西路西侧)仍然位于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公司现有厂区以北,与公司现有厂区相距不远。公司已取得该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将募投项目变更至该地,将便于更好地进行工艺布局,科学地规划土地使用,提高管理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1、公司已取得该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方式也不不变,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影响不大。2、变更实施地址后,对公司后续的长远发展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2、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2011年12月1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实施地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