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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11-006TitlePh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4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7,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8,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934,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3,066,000元。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1)第1912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10069066018010051135,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6310100100153678,该专户仅用于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分别与上述两家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实施本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西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400009301817003473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960万张高等级电子工业用系列覆铜板、1,200万米半固化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12月21日与上述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实施本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9066018010051135,截止2011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6310100100153678,截止2011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公司实施本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西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4000093018170034732,截止2011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960万张高等级电子工业用系列覆铜板、1,200万米半固化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实施本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查胜举、钟丙祥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专户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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