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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1-042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2月23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海航大厦35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主持人:董事长余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人,代表股份:41,864,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 8、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议案》 同意41,864,4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艳波、黄卫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1-043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一审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四川高院) 二审受理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南万国公司) 一审被起诉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熊猫公司) 一审被起诉人: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绿景公司、本公司) 诉讼基本情况: 2011年3月17日,四川高院收到起诉人海南万国公司起诉状,海南万国公司称:绿景公司(当时名为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2月5日和2月8日,分别从海南万国公司处借款5000万元和3000万元。海南万国公司于1998年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海南高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海南万国公司与绿景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海南高院以(1998)琼经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有关该民事调解书的相关情况,本公司已在2010及以前年度《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海南万国公司与绿景公司达成系列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原债权人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熊猫公司关于债务偿还的担保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已不能实现,起诉人请求判令:1、成都熊猫公司向海南万国公司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人民币共计148,601,206.55元;2、绿景公司对利息人民币84,837,897.1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成都熊猫公司、绿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川高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海南万国公司在本诉中主张的请求为要求成都熊猫公司和绿景公司清偿债务,其本诉中的债权金额在海南高院(1998)琼经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中已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均应当按调解书确定内容执行。现本诉提起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未履行调解书中的部分进行清偿,与海南高院审理的案件基本一致,其诉讼请求仍属于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清偿问题,与(1998)琼经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重复。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其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2011)川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对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该裁定未送达本公司。 海南万国公司不服四川高院(2011)川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向本公司送达了(2011)民二终字第59 号《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以上事项,详见2011年6月10日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三、本次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定出下: 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3、对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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