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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ST大路B 公告编号:2011-023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1-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公司诉徐学名誉权纠纷一案,公司现将本次诉讼的情况披露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启忠 职务:董事长 地址:承德市下板城镇二路大路大厦(原帝贤大厦) 被告: 徐学,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地址:承德市下板城镇二路大路大厦(原帝贤大厦)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散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请求判令被告在《证券市场周刊》、《中证网》、《经济观察网》、《深证商报》上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保留一周时间,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学系原承德帝贤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即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工会主席、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任监事及财务审核委员。 2011年12月7日上午11点,被告煽动并伙同原承德帝贤针织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聚集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上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门口,捏造事实、并打出横幅公然宣称"大路公司搞大量内幕交易发布虚假盈利公告操纵股价坑害股民!"、"ST大路公司假重组、真骗财、掏空上市公司资产、坑害公司、坑害万名工人"等不实言论。 同时,被告还向包括《证券市场周刊》、《深证商报》在内的多家知名媒体提供虚假材料、散布不实信息,有意借助诋毁原告名誉。 被告在上述媒体的言论与事实不符,被告的不实言论给原告造成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并使得作为上市公司的原告的名誉遭到巨大贬损,公司价值缩水。因此,被告在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有意捏造事实,并向媒体散布虚假信息以及虚假举报等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判决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判决书,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事项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业绩无实质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 2、《民事诉讼状》 特此公告。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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