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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合肥三洋 编号: 2011-029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出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有关情况: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6,229,840股,占总股份532,800,000股的63.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金友华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股东及股东委托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董事变更的议案》。

  (1)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渡边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赞成票336,229,840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2)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古川雅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赞成票336,229,840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2、审议通过了《监事变更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岩井清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赞成票336,229,840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李结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6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26日9: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金友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36,229,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逐个进行,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具体如下:

  (1)选举渡边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2)选举古川雅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具体如下:

  选举岩井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后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喻荣虎 李结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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