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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中达 编号:临2011-026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以电话方式通知,于12月27日上午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童爱平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议案》

  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所聘审计机构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函及通告,因事务所发展需要,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经江苏省财政厅批准(苏财会【2011】46号),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原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注销。

  鉴于公司此前一直与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此次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有助于提高服务客户的综合能力,董事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作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此前已与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作多年,且之前并无解除聘用之用意。此次该事务所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有助于提高服务客户的综合能力,董事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作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3、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201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租赁经营终止的议案》

  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并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租赁的议案》(有关公告刊登于12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租赁方山东泗水康得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公司)与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已执行一年,由于出现租赁合同第十六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因素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友好协商,康得新公司自2011年12月27日始,不再租赁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进行经营。董事会同意终止该租赁关系,并要求经营管理层对收回经营权的生产线进行必要的检修和维护,择机自行组织开机生产。

  三、《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12年1月12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提交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议案》。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1月12日上午10:00。

  2、会议方式:现场召开

  3、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589号亚包商务大厦908会议室。

  4、会议期限:预定半天

  5、出席对象:

  1)2012年1月6日下午三时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上述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议案》。

  (三)、登记办法:

  凡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请于2012年1月9日至1月10日9:00--15:00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有效股权凭证或授权委托书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589号亚包商务大厦903室公司董秘办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联系人:林硕奇

  电话:0510-86686352

  传真:0510-86621021

  邮编:214443

  (四)、其他事项:

  1、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2、有权得到会议通知的股东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五)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代为行使表决权: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截止2012年1月 6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号:

  股东姓名(盖章):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临2011-027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上午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主席张英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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