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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03 股票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1- 047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海亮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本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及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配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本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 本次配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45号文核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本次配股获配的股票共计115,912,209股人民币普通股将于2011年12月30日上市。 本次配售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如下: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亮股份 股票代码:002203 本次配股前股本总数:400,100,000股 本次配股新增上市股份:115,912,209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105,828,67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高管锁定股)增加10,083,534股。 本次配股后股本总数:516,012,209股 本次获配股份上市日期:2011年12月30日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26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海亮集团。本次发行完成后,海亮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17,738,482股,持股比例为42.20%。海亮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冯亚丽 注册资本:217,989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8月9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营范围:经销: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日用杂品,文体用品;种植业。养殖业。物业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外投资。(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海良,其简历如下: 冯海良,男,中国国籍,1960年10月生,大专学历,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海亮集团创始人。曾荣获“全国乡镇企业家”、“中国经营大师”、“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浙江省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等多项荣誉称号,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铜分会副理事长、国际铜加工协会董事会董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铜发展中心副理事长、中国民营实业家协会常务理事以及浙江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516,012,209股,具体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本次配股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2011年12月22日完成发行。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26日公司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总数为28,886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一) 本次配股的基本情况 1、发行数量:实际发行115,912,209股。 2、发行价格:6.66元/股。 3、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募集资金总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统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71,975,311.94元。 5、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2,331,402.40元(包括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验资费用、发行手续费用、推介宣传费用等),每股发行费用为0.19元/股。 6、募集资金净额:749,643,909.54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48元(按照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4590元(在201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基础上按本次配股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9、本次配股验资情况: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对本次配股网上发行认购资金总额进行了验证,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1】0409号《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网上发行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截至2011年12月26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出具了大信验字【2011】第5-0020号《验资报告》,经会计师审验,截至2011年12月26日,实际已通过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912,209股,募集资金总额771,975,311,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2,331,402.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49,643,909.5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5,912,209.00元,增加资本公积633,731,700.54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披露了2011年半年度报告,于2011年10月28日披露了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资料。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自配股说明书公告日至本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意见 (一)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保荐代表人:吴克卫、付竹 项目协办人:姜楠 项目组其他人员:崔海峰、王振华、王勍然 (二) 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如下:发行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为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荐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002203 股票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1- 04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45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12月22日向截至2011年12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10:3的比例配售股份,实际配售股份115,912,20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71,975,311.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49,643,909.5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验字【2011】第5-0020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法规规定,2011年12月28日,公司(甲方)分别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三家银行(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开设情况具体如下: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吴克卫_、付竹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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