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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 2011-050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2011-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9号"文核准,于2010年7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2,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7,091.40万元。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7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0)28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1年11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增设募集资金账户。此议案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清晰使用和核算,且便于四方监管,特申请增设募集资金账户;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基本户所在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增加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97713579805,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后,并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丙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丁方)于2011年12月1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97713579805,截至2010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102,244,648.64元。该账户仅用于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智明、金晓荣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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