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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11-082TitlePh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11年12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应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修改说明见附件一,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7日

附件一: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改说明

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名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删除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删除
删除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总经理办公室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删除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
第八条(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其他知情人员。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新增第九条原无此条款(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条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按相关要求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递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且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新增第十六条原无此条款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随时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注4: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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