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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1-069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2、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刘体斌先生主持,董事李进先生、王勇先生、李伟先生、孙立强先生、王兴忠先生、宋宝增先生、刘有鹏先生、张世弟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应收款项单项金额判断标准的议案》

  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为提升公司应收款项披露标准设定的科学性,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会计估计中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进行变更。

  原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在100万元以上。

  同意变更为:从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开始测试,如果单项金额占总额5%以上汇总大于总额的80%,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可以作为单项重大的判断条件;如果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以上汇总数小于总额的80%,应当降低单项金额重大的认定条件,直到单项金额重大的汇总金额满足总额的80%。

  变更后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判断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会计判断标准变更后,预计不影响公司2011年末的坏账准备金额。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1-070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2、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费敏英女士主持,监事余晓先生、叶洪林先生、尚文先生、张儒和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应收款项单项金额判断标准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会计估计中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进行变更,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变更。

  原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在100万元以上。

  同意变更为:从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开始测试,如果单项金额占总额5%以上汇总大于总额的80%,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可以作为单项重大的判断条件;如果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以上汇总数小于总额的80%,应当降低单项金额重大的认定条件,直到单项金额重大的汇总金额满足总额的80%。

  变更后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判断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会计判断标准变更后,预计不影响公司2011年末的坏账准备金额。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公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1-071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应收款项单项金额判断标准的议案》,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为提升公司应收款项单项金额判断标准设定的科学性,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决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会计估计中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随着公司经营发展和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原有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定依据或金额标准绝对化,不利于风险管控,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重大应收款项的动态情况。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为提升公司应收款项单项金额判断标准设定的科学性,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现决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中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之会计估计予以变更。

  2、变更前的会计估计

  公司会计估计原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在100万元以上。

  3、变更后的会计估计

  从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开始测试,如果单项金额占总额5%以上汇总大于总额的80%,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可以作为单项重大的判断条件;如果单项金额占总额的5%以上汇总数小于总额的80%,应当降低单项金额重大的认定条件,直到单项金额重大的汇总金额满足总额的80%。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执行时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变更后,公司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范围发生了变化,总体来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应收款项中的重大单项金额按新标准进行减值测试的覆盖范围更大,但根据目前的情况,经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截止2011年11月30日应收款项的情况进行分析,新标准下新增的判断为重大单项金额的应收款项客户均与本公司发生正常业务关系,经测试均未发现减值事项。因此,不需要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可包含在应收款项分类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

  综合分析,本次变更能够提升公司应收款项风险管控,能够给公司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适合公司未来发展需求。预计此项变更不会影响公司2011年末的坏账准备金额,不会影响公司2011年利润总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对公司会计估计进行变更不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目前的经营情况,本次对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进行变更,提升了公司应收款项披露标准设定的科学性,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兴忠先生、宋宝增先生、刘有鹏先生、张世弟先生认为:为进一步做好风险控制,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借鉴行业内大多数公司采用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会计估计中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进行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是必要的、合理的和稳健的,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

  六、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估计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应收款项单项金额判断标准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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