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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1-03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根据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的书面提案,增加了第3、4、5、6、7项议案。

3、本次会议根据本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取消了拟审议的《关于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子议案的议案。

4、本次会议特别决议案第3项、第4项议案,需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北里8号泰山饭店召开,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人,代表公司股份4,233,347,0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771,084,200的62.52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38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37
外资股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233,347,012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4,147,917,585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85,429,427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62.521%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61.259%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262%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副董事长陈飞虎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本次会议8人;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2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各项特别决议案及普通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普通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逐项审议及批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并批准该协议项下本公司与中国华电以下关联交易及其年度上限,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对协议酌情修改,并在达成一致后签署该协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其他必须的程序和手续 
1.01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购买煤炭及该持续性关联交易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50亿元1,122,073,05999.981%29,5000.003%182,6000.016%
1.02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购买工程设备和产品及该持续性关联交易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3亿元1,122,073,05999.981%29,5000.003%182,6000.016%
1.03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购买服务及该持续性关联交易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2亿元1,122,073,05999.981%29,5000.003%182,6000.016%
1.04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供应煤炭和服务及该持续性关联交易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1,122,073,05999.981%29,5000.003%182,5000.016%
逐项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从中国华电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并批准该协议项下关联交易及其年度上限,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对协议酌情修改,并在达成一致后签署该协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其他必须的程序和手续 

2.01自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本公司从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借款年度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0亿元1,121,800,65999.957%84,5000.008%400,0000.036%
2.02自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本公司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年度规模上限为人民币100亿元3,432,095,78399.986%84,5000.002%400,0000.012%
特别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01股票种类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02股票面值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03发行方式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04发行对象及锁定期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05认购方式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06发行数量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07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1,122,066,05999.980%110,6000.010%108,5000.010%
3.08上市安排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09募集资金用途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10滚存利润安排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3.11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1,122,066,05999.980%36,5000.003%182,6000.016%
审议及批准《关于中国华电与公司签署〈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1,122,066,05999.980%98,4000.009%120,7000.011%
审议及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4,233,127,91299.995%36,5000.001%182,6000.004%
普通决议案的表决事项
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条件的议案》4,233,127,91299.995%82,5000.002%136,6000.003%
审议及批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的议案》4,233,127,91299.995%36,5000.001%182,6000.004%

注:本次会议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项下的第2.01项、第3项议案及第4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规定,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未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第2项议案项下的第2.02项涉及与主要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规定,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未参与该议案的表决;该等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上述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8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中国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华李霞 徐国创

负 责 人:江惟博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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