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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1-03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根据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的书面提案,增加了第3、4、5、6、7项议案。 3、本次会议根据本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取消了拟审议的《关于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子议案的议案。 4、本次会议特别决议案第3项、第4项议案,需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北里8号泰山饭店召开,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人,代表公司股份4,233,347,0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771,084,200的62.521%。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副董事长陈飞虎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本次会议8人;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2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各项特别决议案及普通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注:本次会议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项下的第2.01项、第3项议案及第4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规定,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未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第2项议案项下的第2.02项涉及与主要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规定,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未参与该议案的表决;该等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上述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8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中国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华李霞 徐国创 负 责 人:江惟博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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