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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61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23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人,实际出席董事八人(公司董事陈丙章先生因出差特委托公司副董事长焦耀中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

  经审议,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选举白忠祥先生、王振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选举白忠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选举王振华先生、白忠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王振华先生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选举王振华先生、白忠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通过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名单如下:

  战略委员会:谢保军、焦耀中、赵文娟、陈丙章、王振华、白忠祥、王莉婷,谢保军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白忠祥、王莉婷、孙国顺,白忠祥任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王振华、王莉婷、白忠祥、焦耀中、孙国顺,王振华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王莉婷、王振华、白忠祥、徐会景、陈丙章,王莉婷任主任委员;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60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下午2时在河南省巩义市恒星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858,6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28%。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242,5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6,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41%。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白忠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所获票数为276,242,55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

  2、提名王振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所获票数为276,242,552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12年度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276,848,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6 %,反对股份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3%,弃权股份50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股份276,848,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6 %,反对股份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3%,弃权股份50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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