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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11-062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10)佛中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原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容声冰箱」)起诉被告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西安科龙」)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重审一审判决:西安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容声冰箱支付欠款人民币87,314,216.54元及利息(自2006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07年6月8日);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053,298元,由容声冰箱承担人民币180,565元,西安科龙承担人民币872,733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从2004年2月开始,原告为支持被告生产,先后多次提供预付货款等人民币9,000余万元给被告使用,由被告供应原告及原告所属子公司冰箱用压缩机。至2007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89,184,085.06元。原被告曾于2006年12月22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最后的还款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但被告没有履行该协议。截至2007年5月31日,被告累计对原告应付款为人民币89,184,085.06元,因此原告向佛山中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返回货款及相关费用。 佛山中院(2007)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容声冰箱的诉讼请求。容声冰箱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提起了上诉。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佛山中院(2007)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容声冰箱预交的二审案件费人民币520,618元,广东高院予以退回,案件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予以确定。 案件的进展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2009年3月24日、2010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故本公司尚不能判断本判决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备查文件 佛山中院(2010)佛中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11-063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了公告,本公司定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本公司章程第8.11条订明:"若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不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2011年12月26日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交参会确认回执的最后日期,根据本公司所收到回执的情况,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故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再次通知,若经再次通知后,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仍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本公司可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均与2011年11月30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相同。请详见本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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