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553 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 沙隆达B 公告编号:2011-031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30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李作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6名,代表股份121,917,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5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19,811,382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2%;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该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同时也是A股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代表股份2,105,90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92%。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21,917,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11,38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105,90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黄亮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