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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4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1年12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于2011年12月29日在万柳亿城中心A座17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丽萍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签订《大连山东路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大连山东路项目合作开发的公告》。 参会有效表决票 7票,同意7票,反对 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签订《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阅读同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参会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签订《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阅读同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参会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5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山东路项目合作开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1年12月29日,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大连佳尔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佳尔伦公司")签订《大连山东路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和大连佳尔伦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大连山东路项目。 本次交易不是关联交易,亦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本次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1年12月29日召开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参会及表决情况为:参会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大连佳尔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村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杰 注册资本:8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00000014860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资质证经营) 股东情况:刘兴杰持股62.5%;刘兴刚持股37.5% 基本财务状况:公司设立后未进行实质性生产经营。截至2011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7,968,633.54 元,净资产7,968,633.54元(未经审计)。 大连佳尔伦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大连佳尔伦公司组成联合体,通过挂牌竞价方式,以总价105122万元于2011年7月11日竞得大连山东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具体情况已于2011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05122万元。本公司和大连佳尔伦公司合计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保证金52570万元,其中本公司缴纳了49570万元,大连佳尔伦公司缴纳了3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尚未交付土地。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双方按如下原则进行项目地块的开发合作: 双方对应三个地块共同出资设立三家房地产项目公司。三家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每家项目公司里,本公司均出资560万元,占项目公司56%的股权,大连佳尔伦公司均出资440万元,占项目公司44%的股权。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后续土地出让金的支付由项目公司负责。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享有收益,承担经营风险。 对于本公司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保证金中超出29570万元的部分(共计2亿元),大连佳尔伦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返还。截至本公告日,大连佳尔伦公司已按协议约定返还了本公司2亿元。 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及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由本公司主导、双方合作组成的开发团队负责。同时,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经过项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公司董事会设3名董事,其中2名由本公司委派,1名由大连佳尔伦公司委派;项目公司设一名监事,由本公司委派;项目公司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由本公司委派的人员担任,总经理由大连佳尔伦公司委派的人员担任。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经本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认为,鉴于住宅房地产市场环境和宏观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本公司将在未来一段时间控制住宅房地产方面的直接投资,减少整体运营风险。通过签署本协议,本公司顺利收回2亿元前期投资,并有效实现了本公司和大连佳尔伦公司的资源和优势互补,有利于大连山东路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时优化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增强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特此公告。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6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土地一级 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1年12月29日,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唐山市陡河青龙河管理委员会(筹建)(以下简称"两河管委会")、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河投资公司")签订《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本公司向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提供一级开发资金的期限做出了补充约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1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事项。公司实有董事7名,出席会议董事7名,一致同意关于本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由于两河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唐山市陡河青龙河管理委员会(筹建) 性质:唐山市政府派出机构 负责人:刘敬文 (二)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月23日 地址:唐山市北区富强楼文化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夏宝胜 注册资本:37036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营业务:环城水系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的非金融性投资 股东情况: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持股100% 财务状况(未经审计):截至2011年11月30日,总资产368724.29万元,净资产37110.0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9.94%。 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与本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无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不存在除本公告所披露的以外、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进展 1、经2010年12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签订了《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为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提供2亿元资金,支持其对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约260亩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2010年12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参与唐山环城水系周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的公告》)。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已向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支付上述一级开发资金共2亿元。 2、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约260亩土地至今未进入"招拍挂"程序。 3、截至本公告日,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未向本公司归还一级开发资金2亿元及其利息。 四、《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偿还本公司的资金包括一级开发资金2亿元及其全部利息。 2、如本公司或子公司在2012年5月16日前以"招拍挂"交易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目标地块的使用权,则在本公司或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一个月内,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计息期限以2011年12月20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3、如本公司或子公司在2012年5月16日前参加目标地块的"招拍挂"交易,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在该地块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核算,计息期限以2011年12月20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4、如目标地块未在2012年5月16日之前上市,则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在2012年5月16日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本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计息期限以2011年12月20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5、原《合作协议》其他条款不变,如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6、《补充协议》经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起成立,自本公司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合作协议》于近期到期,目标地块的一级整理开发还在进行之中,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加快项目地块的一级开发进程,促使地块尽快挂牌上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交易对方中的两河管委会为唐山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两河投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很强的财务资源,本次交易财务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在审阅《关于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周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公司独立董事戴金平、蒋殿春、郝生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加快项目地块的一级开发进程,促使地块尽快挂牌上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交易对方中的两河管委会为唐山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两河投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很强的财务资源,本次交易财务风险可控。 3、本事项经2011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助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财务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金额为3.6亿元,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77%。 八、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目前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7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1年12月29日,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唐山市陡河青龙河管理委员会(筹建)(以下简称"两河管委会")、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河投资公司")签订《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本公司向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提供一级开发资金的期限做出了补充约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1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事项。公司实有董事7名,出席会议董事7名,一致同意关于本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由于两河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唐山市陡河青龙河管理委员会(筹建) 性质:唐山市政府派出机构 负责人:刘敬文 (二)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月23日 地址:唐山市北区富强楼文化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夏宝胜 注册资本:37036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营业务:环城水系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的非金融性投资 股东情况: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持股100% 财务状况(未经审计):截至2011年11月30日,总资产368724.29万元,净资产37110.0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9.94%。 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与本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无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不存在除本公告所披露的以外、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进展 1、经2011年1月13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2011年1月31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签订了《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为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提供4亿元资金,支持其对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地块约500亩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2011年1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参与唐山市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已向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支付上述一级开发资金共4亿元。 2、2011年10月8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非关联方北京润德灏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通过"招拍挂"形式,以38999.2928万元竞得大城山地块中约173亩土地的使用权,剩余土地尚未完成"招拍挂"的前置工作。 3、截至本公告日,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已向本公司归还一级开发资金2.4亿元,剩余1.6亿元尚未归还。 四、《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偿还本公司的资金包括剩余一级开发资金1.6亿元以及全部利息。 2、如本公司或子公司在2012年5月16日前以"招拍挂"交易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剩余土地的使用权,则在本公司或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三日内,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计息期限以2011年12月20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3、如本公司或子公司在2012年5月16日前参加剩余土地的"招拍挂"交易,但未取得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则在该地块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核算,计息期限以2011年12月20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4、如该剩余土地未在2012年5月16日之前上市,则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在2012年5月16日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本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计息期限以2011年12月20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5、原《合作协议》其他条款不变,如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6、《补充协议》经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起成立,自本公司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合作协议》将于近期到期,目标地块的一级整理开发还在进行之中,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加快项目地块的一级开发进程,促使地块尽快挂牌上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交易对方中的两河管委会为唐山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两河投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很强的财务资源,本次交易财务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在审阅《关于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公司独立董事戴金平、蒋殿春、郝生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加快项目地块的一级开发进程,促使地块尽快挂牌上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交易对方中的两河管委会为唐山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两河投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很强的财务资源,本次交易财务风险可控。 3、本事项经2011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助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财务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金额为3.6亿元,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77%。 八、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目前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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