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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注册资本增加 及股权结构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2-01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注册资本增加 及股权结构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12月29日,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集团”)的通知:澳洋集团注册资本增加及股权结构变更发生调整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澳洋集团原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原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2、原股权结构: ■ 二、变更后,澳洋集团现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现注册资本:53000万元人民币; 2、现股权结构: ■ 三、其他事项 1、此次控股股东股权变化后,澳洋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学如先生在澳洋集团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41.09%,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此次控股股东股权变化后,导致澳洋集团的股东徐利英女士及朱宝元先生成为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详情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澳洋科技 股票代码: 002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徐利英 住所及通讯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12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科技”)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澳洋科技所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利英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6、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澳洋集团的股东,并在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投资需要,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21.495%澳洋集团股权,合计持有澳洋集团27.125%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澳洋集团拥有股权比例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5.63%股权,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3%。 截止到 2011年 12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21.495%澳洋集团股权,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的比例增加至27.125%。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27.125%股权,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195%。 二、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截至信息披露日,澳洋集团累计质押持有澳洋科技股份的数量为187,3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6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1年12月【30】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澳洋科技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利英 签字: 签署日期:2011年12月【3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澳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三、本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澳洋科技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澳洋科技 股票代码: 002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朱宝元 住所及通讯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西街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12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科技”)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澳洋科技所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宝元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西街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6、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澳洋集团的股东,在澳洋集团担任董事职务。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投资需要,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10.50%澳洋集团股权,合计持有澳洋集团14.91%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澳洋集团拥有股权比例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4.41%股权,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8%。 截止到 2011年 12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10.50%澳洋集团股权,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的比例增加至14.91%。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14.91%股权,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0%。 二、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截至信息披露日,澳洋集团累计质押持有澳洋科技股份的数量为187,3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6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1年12月【30】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澳洋科技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宝元 签字: 签署日期:2011年12月【3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澳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三、本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澳洋科技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2-02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4,220,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 。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1月6日。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进行了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2号文《关于核准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于2010年12月向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4,220,977股,具体情况为: ■ 注1:富通银行将其认购的股份登记在“海通-中行-富通银行”证券帐户下; 注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认购的股份分别登记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帐户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的承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2010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上述股票的股权登记工作,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1月6日。 在限售期内,上述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承诺:其在澳洋科技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认购的股票12个月内不转让。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非公开发行中的承诺。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其担保的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同时,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解除限售的股东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4,220,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1月6日;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五、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核查认为:“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参与澳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上海成丰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富通银行、常州市久益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吴熹、李绍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家特定投资者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澳洋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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