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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1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1月4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六楼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37,963,332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11.40%。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颜克兵律师、穆曼怡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资金充裕,无重大研发、生产投入或其它投资计划等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修订为:"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修订后《公司章程》具体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7,963,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9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3%。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有限")、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信息")及高鸿信息的全资子公司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恒昌")在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具体如下:

  (1)高鸿有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

  (2)高鸿有限在中信银行望京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万元综合授信。

  (3)高鸿有限在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 万元综合授信。

  (4)高鸿信息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 3,000 万元综合授信。

  (5)高鸿信息在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7,000 万元综合授信。

  (6)高鸿恒昌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综合授信。

  (7)高鸿有限和高鸿信息在广发银行北京安贞分行申请合用不超过1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

  表决结果:37,963,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9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3%。

  3.《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高鸿有限、高鸿信息及高鸿信息的全资子公司高鸿恒昌在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为高鸿有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为高鸿有限在中信银行望京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为高鸿有限在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4)为高鸿信息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 3,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5)为高鸿信息在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7,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6)为高鸿恒昌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7)为高鸿有限和高鸿信息在广发银行北京安贞分行申请合用不超过1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7,963,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9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颜克兵、穆曼怡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01月4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4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37,963,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0%。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3.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颜克兵: 朱玉栓: 穆曼怡: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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