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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三普药业 编号:临2012-001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2年1月5日(星期四)下午13:30; 网络投票:2012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蒋锡培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374,824,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25,664,6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代表股份400,489,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5,750,844股,反对17,370股,弃权1,2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03%、0%。 (二)关于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已投入资金的议案; 同意400,482,718股,反对5,370股,弃权1,2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400,488,088股,反对0股,弃权1,2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四)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400,488,088股,反对0股,弃权1,2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00,470,718股,反对17,370股,弃权1,2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王建文先生、谭丽敏女士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投资者可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特此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三普药业 编号:临2012-002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近日,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电缆")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4号、(2011)民二终字第55号],就远东电缆与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4号]: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 2、驳回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对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驳回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对广东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27029元,共计854058元,均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5号]: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 2、确认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订立的2007年12月25日《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2008年2月27日《关于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TZ.08.08)的补充协议》、2008年8月15日的《<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的补充协议》、2009年4月19日的《谅解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 3、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向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8亿元。 4、驳回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8864元,共计2117728元,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承担1694182.40元,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42354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上述诉讼案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2月20日、4月21日、6月3日、2010年12月21日、2011年3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9-006、临2009-023、临2009-026、临2010-028、临2011-014)。 三、针对上述诉讼,公司控股股东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3月10日出具承诺:"对于远东电缆因与上海同在关于《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争议引起的诉讼所需承担的任何赔偿、损失、损害、开支及费用,本公司将为远东电缆全额承担。"为保障上述承诺的履行,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该等诉讼尚未了结前先行向远东电缆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10,848.25万元人民币,用于置换远东电缆对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该笔其他应收款。远东电缆于2011年6月30日收到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入的10,848.25万元现金。公司于2011年6月3日(临2011-026)、7月2日(临2011-032)进行了披露。 四、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目前远东电缆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4号、(2011)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正在依法申诉。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4号); (二)《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5号)。 特此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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