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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同瑞A与同瑞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1月12日

  公告日期:2012年1月9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同瑞A与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1年11月4日《上海证券报》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上的《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股票型

  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长盛同瑞”)、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A”)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B”)。其中,“长盛同瑞”即为《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同瑞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5、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长盛同瑞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同瑞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 长盛同瑞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长盛同瑞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长盛同瑞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同瑞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长盛同瑞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同瑞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 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长盛同瑞份额与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长盛同瑞份额的场内份额按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按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长盛同瑞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2年1月12日开始办理。

  9、 定期份额折算:在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对于同瑞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同瑞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瑞份额分配给同瑞A份额持有人。长盛同瑞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瑞份额将按0.4份同瑞A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瑞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长盛同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瑞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长盛同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瑞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同瑞A份额和长盛同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 不定期份额折算:当长盛同瑞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或者当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长盛同瑞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 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长盛同瑞份额按4:6比例自动分拆成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2、 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2年1月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24,305,726.65份,其中,长盛同瑞份额520,893,526.65份,同瑞 A份额41,364,880.00份,同瑞B份额62,047,320.00份。

  13、 长盛同瑞份额净值为:1.000元(截至2012年1月5日)

  14、 同瑞A份额参考净值:1.001元(截至2012年1月5日)

  15、 同瑞B份额参考净值:0.999元(截至2012年1月5日)

  16、 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简称:同瑞A、同瑞B

  17、 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同瑞A份额41,364,880.00份,同瑞B份额62,047,320.00份(截至2012年1月5日)

  18、 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同瑞A代码150064、同瑞B代码150065

  1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1月12日

  21、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59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1月3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证券、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中天证券。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

  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场外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

  国元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华福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东北证券、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国信证券、民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五矿证券、瑞银证券、广发证券、江海证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622,918,669.86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1年12月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计277,598.77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23,196,268.63份长盛同瑞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长盛同瑞份额为519,784,068.63份,场内认购的长盛同瑞份额按4:6的比例自动分拆为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其中,同瑞A份额为41,364,880.00份,同瑞B份额为62,047,320.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12月6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12月6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623,196,268.63份。

  (二)本基金同瑞A和同瑞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1月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同瑞A、同瑞B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同瑞A 代码150064、同瑞B代码15006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同瑞A份额41,364,880.00份,同瑞B份额62,047,320.00份(截至2012年1月5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长盛同瑞份额净值和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如有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2年1月5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586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6,500.47份;同瑞A份额为160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5,708.44份;同瑞B份额为160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8,562.66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同瑞A份额38,805,494.00份,占比93.8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同瑞A份额2,559,386.00份,占比6.19%。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同瑞B份额58,208,238.00份,占比93.8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同瑞B份额3,839,082.00份,占比6.19%。

  (二)场内同瑞A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同瑞A份额所占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695.0024.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416.0014.5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00,361.0012.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800,333.0011.60%
广发证券-工行-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000,611.009.6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333.009.6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278.009.67%
中钢投资有限公司800,067.001.93%
朱福源198,813.000.48%
10宋香玉120,023.000.29%

  

  (三)场内同瑞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同瑞B份额所占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1,041.0024.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000,625.0014.5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800,541.0012.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200,500.0011.60%
广发证券-工行-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000,916.009.6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500.009.6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416.009.67%
中钢投资有限公司1,200,099.001.93%
朱福源298,220.000.48%
10宋香玉180,035.000.2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总经理:周兵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2年1月5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四个部门、分公司及营销中心,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交易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社保业务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开发部、市场销售总部、营销策划部、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境内公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投资备选库建立、维护与更新;交易部主要负责完成基金经理、组合经理及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QFII投资顾问服务;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数量化投资、基金产品的业绩评价等;社保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公司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和服务、产品开发设计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新产品的开发报批及产品维护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主要负责基金销售策略及基金销售计划制订、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营销策划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公司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计划;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华南营销中心主要负责所辖区域的营销策划与基金销售工作;业务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与登记,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以及相关系统的规划与开发等;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截至2011年12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62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的62.9%,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34.6%。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8%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员工平均年龄33岁,平均金融从业年限7年。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1981年9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工程专业在读博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2007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从事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和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工作。自2011年12月6日起任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2.主要经营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鸿、汪棣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之规定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时,持有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4:6的比例分拆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基金合同摘要中所指的的“同瑞基金份额”即为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中的“长盛同瑞”份额。)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分拆及收益分配规则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同瑞基金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A份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B份额”)。其中,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2、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同瑞基金份额将按4:6的比例自动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同瑞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同瑞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瑞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投资者亦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将按4:6的比例分拆为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投资者可按4:6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3、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份额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同瑞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同瑞B份额的净资产,则同瑞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每份同瑞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RA为: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在进行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A份额的本金及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瑞B份额的净资产。同瑞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瑞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瑞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0.4份同瑞A份额和0.6份同瑞B份额分别计入同瑞A份额总额和同瑞B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A份额和同瑞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0.4份同瑞A份额和0.6份同瑞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同瑞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的折算”)的,同瑞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瑞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所分拆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同瑞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同瑞A份额与同瑞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费用的种类、计提和支付方式

  1.基金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下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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