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2)00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月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1月7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开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担保事项详情请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及1月10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2012-003号)。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2)003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房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开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自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批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为18亿元人民币。自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今,该授权额度尚未使用。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的范围内,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公司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发展大厦1101室; 3、注册成立时间:2011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王轶磊; 5、注册资本:4.3亿元;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钢材的销售;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新城房产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8、截止2011年12月31日新城房产资产总额78,891.39万元,负债总额3140.8万元,所有者权益75,750.59万元,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249.41万元(以上为未经审计数据)。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2、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3、担保期限:具体以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新城房产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余政储出(2010)102、103号地块项目开发。新城房产此次贷款将用于余政储出(2010)102、103号地块项目建设,董事会认为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2年1月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为6,000万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57,080万元,加上本次担保金额30,000万元,公司合计担保金额为93,080万元,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66.4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后,现对本次会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房产"),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新城房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吴山支行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开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根据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批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为18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的范围内,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0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