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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投资 公告编号:2012-002 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 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1、 评估报告中显示,《详查报告》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又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全部设计利用,故不再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全部参与本次评估计算。独立董事认为,该(333)资源量全部作为设计利用的资源量参数是合理有据的。 2、本次交易较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矿详查探矿权(以下简称“标的矿权”)最近一次交易(2011年7月)增值幅度为969.23%。最近一次交易情况是:2010年下半年,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与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07年6月签署的勘查合作协议书,商定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转让标的矿权全部享有的25%的权益事宜,商定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但未形成正式协议。2011年7月29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标的矿权转让协议书。本公司子公司本次收购是依据评估结果为交易基础,与前次交易之间资源储量及资源储量级别存在差异,但资源储量及资源储量级别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刊发《关于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2011年12月23日刊发《关于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的补充公告》(详见2011年12月21日、23日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登载公司信息的互联网http://cninfo.com.cn 公司公告栏中相关公告)。公司向该标的矿权勘查单位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征询,现补充说明现标的探矿权两次交易的相关地质工作及交易定价情况,以帮助投资者理解两次交易之间的差异。 一、两次交易之间资源储量存在差异、资源储量级别存在差异情况 1、标的探矿权地质工作情况 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予“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铜多金属普查”探矿权。探矿权人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勘查单位同上。2003年—2006年该探矿权人没有实质性投资开展勘查工作。 2007年6月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与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展勘查工作。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勘查工作投资,占该标的矿权75%的权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负责具体勘查工作,占该标的矿权25%的权益。2008年由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对标的矿权区开展了1/万矿产地质填图(草测)工作和槽探山地工程,并重点检查了化探异常区的地质特征;开展网度为100×40m的激电中梯测量和激电测深工作。未对异常开展查证工作,也没有发现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体。 2009年5月-11月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投资对标的矿权区开展勘查工作,实际勘查单位为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基本完成了普查阶段的工作。大致了解了该标的矿权区内矿体形态、矿体的地质特征和找矿方向,发现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体。 2010年4月~2011年11月为该标的矿权区的详查工作阶段,期末基本完成对Ⅰ、Ⅱ号主要矿体的详查工作,其外围探矿权区仍处在普查工作阶段。 期间于2010年下半年(大致为完成普查地质工作,进入对主矿体的详查地质工作阶段),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与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定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转让其该探矿权全部享有的25%的权益,商定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但未形成正式协议。2011年7月29日,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依据2007年6月签属的勘查合作协议书和2010年下半年双方商定结果签订了标的矿权转让协议书,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将所享有的标的矿权25%的权益转让给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两次交易之间资源储量存在差异、资源储量级别存在差异情况 因前次交易时未出具正式普查报告,但据征询勘查单位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确认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之间资源储量存在差异、资源储量级别存在差异。2011年12月27日本公司再次征询具体情况,该探矿权地质勘查单位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于2011年12月27日—28日对2010年上半年及以前地质工作完成的主要工作量的实际控矿地质资料情况进行了整理,大致估算获取的资源储量。两次交易所处勘查阶段获取的资源储量对比如下表:
备注:2010年上半年之前为普查数据,本次交易依据为详查数据。 上述数据说明在两次交易之间,资源储量存在差异、资源储量级别存在差异。 特别提示:(1)前次交易时段标的矿权资源量及品位为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根据本公司征询于2011年12月27日—28日对2010年上半年及以前地质工作完成的主要工作量的实际控矿地质资料情况进行了整理,大致估算获取的结果,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的评审备案。 (2)本次交易的储量、品位数据来自于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编写的《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多金属矿详查报告》,已经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组织审查通过,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 3、公司董事会对储量、级别差异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有关资料说明两次交易之间的资源储量存在差异,资源储量级别存在差异。但上述差异符合地质勘查工作的规律;由于地质找矿工作的特殊性,在不同的勘查阶段资源储量发生明显差异是合理的。 二、本次交易定价情况 (一)交易定价依据 1、前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根据本公司征询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绿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根据2007年6月签订的《勘查合作协议》及2010年下半年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基本商定的受让25%权益的价格,于2011年7月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签订协议受让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所持标的矿权25%的权益,从而拥有标的矿权全部权益。该次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依据2007年及2010年上半年地质勘查工作情况及矿业权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2、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公司子公司本次收购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作价依据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鲁大地评报字(2011)第276号评估报告书、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正信评报字(2011)第00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其中,标的矿权评估报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选择依据来自于济南匠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铅锌多金属矿60万t/a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情况请参见2012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登载公司信息的互联网http://cninfo.com.cn 公司公告栏中相关公告)。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是实际勘查单位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以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名义于2011年10月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多金属矿详查报告》,该详查报告与该标的矿权评估报告所利用的由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于2011年12月编写的《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多金属矿详查报告》基本内容一致,提交的银、铅、锌资源储量完全相同,只是报告的署名提交单位及编制单位等内容不同而已。其原因是勘查单位于2011年12月由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变更为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 (二)增值情况 1、根据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正信评报字(2011)第0092号资产评估报告,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增值部分主要为无形资产,增值幅度969.23%,主要为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矿详查探矿权评估增值。 对于标的矿权的评估,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已另行委托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单独进行,并出具了“鲁大地评报字(2011)第2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 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在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选用合理的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矿详查探矿权评估计算期12.58年、评估计算期内动用可采储量680.97万吨、评估价值为14969.27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陆拾玖万贰仟柒佰元整。 主要评估参数如下:
(详细情况请参见2011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登载公司信息的互联网http://cninfo.com.cn 公司公告栏中评估报告) 2、关于标的矿权评估的提示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转让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予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法定程序,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已成为该探矿权的合法持有人,即探矿权人,探矿权许可证正在制作过程中。 截止到本评估报告出具日期,评估人员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未查到相关探矿权转让信息。 本次评估假设上述转让行为合法且已完成。 2)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2011年12月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多金属矿详查报告》中所提交的资源储量,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本次评估仅以转让双方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和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储量认可协议书为依据。 3)评估人员未收集到探矿权有偿取得的相关资料,经向委托方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没有国家出资,不需缴纳探矿权价款。 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介绍的情况属实。 4)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资源储量 根据《详查报告》及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与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资源储量认可协议书,截止评审基准日2011年11月30日,Pb+ Zn(332)+(333)矿石量810.98万吨,金属量25.78万吨, Pb+ Zn平均品位3.18%;其中铅金属量7.46万吨,Pb平均品位0.92%;锌金属量18.32万吨,Zn平均品位2.26%;伴生银矿(333)金属量306.23吨,平均品位37.76g/t。其中:(332)铅+锌金属量10.64万吨,Pb+ Zn平均品位3.42%; (333)铅+锌金属量15.14万吨,Pb+ Zn平均品位3.02%。 鉴于上述资源储量已经过转让双方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与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书面认可,故“详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可以作为本次评估的依据。 (2)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有关资源储量的规定: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对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对应于(111b)、(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矿业权有效期(或评估年限)开发范围内的,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中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 根据上述评述,《详查报告》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又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全部设计利用,故不再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全部参与本次评估计算。 故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810.98万吨。 (3)采、选方案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区950m标高以上采用露天开采,950m标高以下采用地下开采。其中露天开采地质储量为321.90万吨,地下开采地质储量为489.08万吨。露天开采采用公路运输开拓,地下开采采用竖井开拓。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如下流程进行选矿: 破碎流程:破碎采用一个系列。采出原矿的最大块度为800mm,破碎车间采用三段一闭路破碎流程,检查筛分与预先筛分合二为一,与第三段破碎形成闭路。 磨矿流程:磨矿采用四个系列。破碎后的矿石进入磨矿车间,湿式格子型球磨机与螺旋分级机构成回路,矿石磨至90%(-200目)。 浮选流程:浮选采用一个系列。选矿采用优先浮选流程,即原矿采用优先浮选铅,经一次粗选三次精选得到铅精矿,再经两次扫选得选铅尾矿接着选锌,锌经一次粗选三次精选得出最终锌精矿,选锌尾矿经两次扫选得最终尾矿。该矿采用抑锌浮铅的优先浮选流程,使用常规的浮选药剂即可有效地分离铅锌。 (4)产品方案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产品方案有两种,分别为55%的含银铅精矿和50%的锌精矿。 (5)技术指标 A、地质品位 根据《详查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矿详查探矿权的Pb+ Zn平均品位3.18%;伴生银矿平均品位37.76g/t。本项目评估采用此数据。 B、综合回采率、矿石贫化率、产率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为由露天开采后转地下开采,其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及产率如下: 露天综合回采率为90.00%;露天开采矿石贫化率为5%。 地下综合回采率为80.00%;地下开采矿石贫化率为10% 55%的铅精矿的产率为1.55%,铅精矿含银品位1225.2g/t;50%的锌精矿的产率为3.63%。 本次评估取上述值。 C、综合损失 综合损失包括采矿损失与设计损失,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露天开采综合损失为:321.90×(1-90.00%)=32.19(万吨)。 其地下开采综合损失为:489.08×(1-80.00%)=97.82(万吨)。 (6)可采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指南》中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的规定: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则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为=321.90-32.19=289.71(万吨); 则地下开采可采储量为=489.08-97.82=391.26 (万吨)。 则本次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680.97(万吨)。 (7)生产规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原矿生产规模为60.00万吨/年,则本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矿生产规模取值为60.00万吨/年。 (8)矿山合理服务年限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金属矿山的矿山合理服务年限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T= Q÷[A×(1-ρ)] 式中:T—矿山合理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规模; ρ—矿石贫化率。 跟据上述计算公式及前面所述,本项目露天开采及地下开采矿山服务年限分别如下: 露天开采服务年限=289.71÷[60.00×(1-5%)]=5.08(年); 地下开采服务年限=391.26÷[60.00×(1-10%)]=7.25(年); 则矿山合理服务年限为:5.08+7.25=12.33(年)。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的确定方法是:非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业权价值咨询,首先考虑是否有偿处置,矿业权人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部分不应作为矿业权人的权益。通常情况下,对已有偿取得的矿业权,可按矿业权人有偿取得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服务年限,作为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鉴于评估人员未收集到探矿权有偿取得的相关资料,经向委托方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没有国家出资,不需缴纳探矿权价款。 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介绍的情况属实,将矿产资源储量所对应的矿山服务年限,作为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即12.33年。 上述相关内容及详细内容请参见2011年12月21日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登载公司信息的互联网http://cninfo.com.cn 公司公告栏中评估报告。 3、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评估参数及交易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依据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鲁大地评报字(2011)第276号评估报告书,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正信评报字(2011)第00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向济南匠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征询,(333)资源量划分等级为地质部门根据相关地质规范进行合理推断确定,存在正变负变的可能性均等,按0.8的系数汲取缺乏理论依据,故依据山东处理惯例将(333)资源量进行全部设计利用。评估参数的选取是合理有据的,评估方法是适宜的,得出的评估结论具有可信性;与国内同行业相似项目的评估值对比,该标的矿权交易价格适宜;因此,标的矿权的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矿业收购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67.75%股权,本次交易定价是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正信审字(2011)第0135号审计报告和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大地评报字(2011)第276号马戈山铜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为基础确定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根据征询勘查单位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了解到标的矿权两次交易之间的资源储量及资源储量级别存在差异,符合地质勘查工作的规律,在不同的勘查阶段资源储量发生明显差异具有合理性。因此,两次实际交易之间的增值具有合理性。根据征询济南匠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了解到(333)资源量划分等级为地质部门根据相关地质规范进行合理推断确定,存在正变负变的可能性均等,该(333)资源量全部作为设计利用的资源量参数是有据的,是合理的。 本次交易定价是根据详查地质报告、可行性研究所做的标的矿权评估、资产评估之结果为基础而确定的。经核实确认,矿权评估单位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资产评估单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未发现本次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矿业投资具有行业风险性,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目前尚处在详查阶段,主矿体已基本完成详查工作,勘查失败的风险较小,但其外围找矿存在失败风险;存在环境保护、采矿许可及矿山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不获有关部门批准的风险。公司要充分提示风险,并督促标的公司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如因本次信息披露不完整影响投资者判断,公司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9日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投资 公告编号:2012-003 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67.75%的股权。 近日,本公司收到《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股权收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核准日期2011年12月27日。 特此公告。 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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