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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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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1年11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2年1月9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

  6、基金份额简称: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LOF)

  7、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国投产业

  8、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12年1月9日,基金份额总额为650,038,306.37份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0,800,265份

  10、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219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1月16日

  13、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经2011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00号文批准募集

  2、本基金发售日期: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7日

  3、份额发售方式: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4、发售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5、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6、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基金发行认购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总份额为649,908,473.80份;认购款在基金验资确认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129,832.57元人民币,折算成129,832.57份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两项合计,本次基金发行的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认购总份额为650,038,306.37份。

  7、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12月13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12月13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8、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13日

  9、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50,038,306.37份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1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LOF)

  5、场内简称:国投产业

  6、交易代码:161219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0,800,265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2年1月9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69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12,500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115,527,052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60.5487%;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75,273,213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39.4513%。

  (二)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001,1808.9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001,1118.3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001,0417.86
东莞证券-招行-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5,001,0417.86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000,6945.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6945.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6945.24
东莞证券-招行-旗峰财富1号产业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0,6945.24
东莞证券-工行-旗峰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8,000,5554.19
10阳泉市红楼商贸有限公司2,600,1771.3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3、法定代表人:钱蒙

  4、总经理:尚健

  5、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9644(市局)

  9、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国投信托有限公司(51%)、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49%)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渠道服务部、机构服务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及业务拓展部、国际业务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室、综合服务中心、财务室、总经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并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在香港设立有子公司。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交易部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运营部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

  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渠道服务部负责基金及其他产品的发行渠道开发和服务;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机构客户服务;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产品等及国际业务;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支持和客户服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事务;

  人力资源室负责人事劳资管理;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财务室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文秘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53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包爱丽,(0755)83575988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8只基金产品,管理的基金总资产363.14亿元。旗下管理的基金分别为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炜哲,基金投资部副总监。中国籍,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Davis Polk & Wardwell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国信证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CLSA Limited (里昂证券)中国研究部。2006年8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高级组合经理。2008年4月3日起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1月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马少章,中国籍,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浙商证券有限公司(原金信证券)研究员、投资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8年4月加入本公司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09年4月8日起任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曾于2010年4月9日至2011年9月2日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100033)

  3、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4、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5、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6、托管部门负责人:杨新丰

  7、信息披露负责人:尹 东

  8、咨询联系电话:(010)6759 5003

  9、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4、法人代表:杨绍信

  5、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6、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下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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