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2-00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1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月9日--2012年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9日15:00至2012年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6,28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6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7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5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股份28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26,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票157,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26,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票157,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26,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票156,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票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4、《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26,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票156,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票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26,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票156,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票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6、《关于签署<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26,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票156,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票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7、《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2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票156,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票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以上议案均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箹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