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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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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1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2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通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设立的理财中心、在北京和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卢钟

  联系电话:(0755)26948064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2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66190975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7层I、J单元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曾刚

  联系电话:(0755)26948077

  传真:(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信达证券、华龙证券、天相投资、新时代证券、东北证券、民生证券、西部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东吴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世纪证券、平安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国海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招商证券。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陈铭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95559.com.cn

  5)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联系电话:0791-6289771

  联系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19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花园街花园宾馆14楼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95578,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 2262776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6)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8490208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3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服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0;(0431)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刘少华、尹小胜、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1年10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8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名称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募集方式及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在本基金上市后,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可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变现,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万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6)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7)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场外认购费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单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认购份额(Q)认购费率
Q<100万份0.60%
100万份≤Q<500万份0.40%
Q≥500万份单笔1000元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确认,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实际利息折算所得份额=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后,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认购费率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额。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5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 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认购费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500万0.50%
M≥500万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在场内或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0.50%
1年≤T<2年0.25%
T≥2年
场内赎回费固定值0.5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金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6,000.00元,申购费率0.80%,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0%)=5,952.38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4,960.3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00元,获得4,960.32份的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申购份额为4,960份,其余0.32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60×1.200=5,952.00 元

  退款金额=6,000-5,952.00-47.62=0.38 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场外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25%=3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30=11,970.00元

  如果投资者赎回的是场内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的0.50%,则赎回费为60元,净赎回金额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重复刊登暂停公告四次以后,可每隔一个月重复刊登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及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通过债券组合优化配置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采取稳健的一级资产配置。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研究,积极的调整和优化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并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决策体系如下图所示:

  ■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研究,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基金目标久期决策流程如下图:

  ■

  (2)信用策略

  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台和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本基金将积极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分析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再结合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以及新股中签率等因素,判断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充分发挥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询价及路演活动,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利率成本,制定灵活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操作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研究团队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投资策略的研究结果,结合基金特点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建议;

  (2)基金经理参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投资建议,拟定下一阶段基金投资债券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上报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资产配置方案,进行久期决策并形成决议;

  (4)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的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综合流动性、收益和久期策略构建资产组合和进行个券选择,并负责债券组合日常管理和动态优化;

  (5)债券交易员接受指令进行询价和反馈后达成交易,并且跟踪券款交割情况;

  (6)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发布。同其他已发布的中债指数相比,中债综合指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从债券类别看,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包括固定债和浮动债,含权债和不含权债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从债券待偿期来看,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也进入指数样本券集,中债综合指数中一年以下待偿期分段子指数可视为短债总指数。

  2、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特别是全价和净价指数序列及其涨跌幅和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均从2002年1月4日开始,长周期时间序列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3、由于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债综合指数可以作为一个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在封闭期结束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流动性管理的措施

  1、两年内封闭运作

  (1)封闭期内无流动性风险制约,提高了基金投资的灵活性

  基金的封闭式运作无需面对基金份额巨额申购、巨额赎回等基金份额流动性压力对基金净值的冲击。基金可以较大比例地投资于高收益债券并持有到期,从而获得较高收益。另一方面,可以长期运用杠杆方式获取利差收益。通过回购融资,买入高收益信用产品,获取票息收益和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可以大幅提升基金的收益。

  (2)信用债券组合久期匹配封闭期限,进行封闭期结束后的流动性管理

  由于信用类债券流动性弱于国债或央票,本基金拟将投资信用债券组合久期目标与基金封闭期限实现匹配,以应对封闭期结束后可能会出现的巨额赎回,并且易于在基金封闭期结束后以开放式基金要求对其进行流动性管理。

  2、信用类债券流动性管理

  债券的信用等级高低与其流动性好坏有着正向的相关性,因此本基金投资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控制也是流动性管理的重要一环。

  本基金在参照债券发行人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同时,利用“融通信用债券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严格的财务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并进行等级评分。在达到相关信用评级条件后,按照相关流程进入公司信用债券投资库,并对投资库品种进行后期跟踪维护和动态管理。

  严格的信用债投资库管理可以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信用债券的资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同时也是保证债券流动性的重要前提。

  3、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动性管理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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